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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受伤,如何赔偿?

来源:葛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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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驾驶的货运车与已经停靠着正在修理的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相撞,导致张某车上人员的张三当场死亡,事后交警认定,王某和张某对该事故均负同等责任,张三无责任,在交警的组织协调下,王某向张三的家属赔偿14万余元,张三家属领到王某给的赔偿款后又向张某主张赔偿,张某不同意,后起诉到法院,张某对张三的死亡是否应承担赔偿,若赔偿,怎样赔偿?

    我认为,张某应该对张三的死亡应负赔偿责任。张三的死亡是张某和王某的共同行为导致,应由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认定单认定张某和王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因此应当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7条到29条中确立的赔偿项目确定张三的全部损失数额,张三的全部赔偿额由王某的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车辆的交强险范围的赔偿完后,超出部分张某和王某按责任比例承当,即张某应按照50%的比例进行赔偿。

    本案中张三在事故发生的前一天才受雇到张某处,和张某实际上是雇员与雇主的关系,但在诉讼中,张某不承认雇佣张三,张三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身份,最后张三基于同乘人的身份在乘坐张某的车时受到伤害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张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与乘客乘坐客运车辆,因客运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是不同的。根据《合同法》第122条和302条及合同法解释中,在建立客运合同关系的受害人只能在依据客运合同关系追究车方违约责任和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追究侵权人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主张两种权利。其在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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