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顺律师

刘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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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无罪辩护案件(无期徒刑改判无罪)之二

来源:刘明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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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李某某系恋人关系。20115月至6月之间,张某虚构公司周转资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90万元;张某以同样理由骗取其表哥口头借款350万元,其表哥将款项转款到李某某自己银行卡内,李某某将身份证及银行卡交给张某取出该款;
李某某与其母亲虚构张某生意需要钱,需要借款。其母亲将200万元银行卡及身份证交给李某某,由其将此款转给张某。张某给李某书写收条; 张某通过李某某介绍与其表妹借款150万元,李某某拿着表妹身份证及银行卡给张某某转款;李某某在某融资网站注册资料在网上借款76万元,张某某伙同其共同使用,事后,张某某给债权人书写欠条。李某某家人找张某分别给以上债权人书写欠条,表示愿意还款。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刑二初字第60号判决书,判决张某犯有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律师辩护意见:

 本律师作为张某(男)二审辩护人,会见被告人书写刑事上诉状,提出以下无罪辩护意见。

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刑二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本案。依法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原审以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二审法院给予复核。

二,原审认定上诉人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个人资信证明材料,以李某某名义建立某在线等融资网站,骗取被害人人民币76万元与事实不符。

三,李某某明知上诉人使用所借款项,且部分款项用于二人日常生活消费,购买奢饰品及奔驰轿车。

四,原审法院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程序违法。

二审人民法院判决: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辽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律师作为被告人一审辩护人参加诉讼,针对本案侦查程序不当及证据存在瑕疵,现有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向原审法院提出被告无罪的辩护意见。

一,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二,以列举式,分别论述被告人涉嫌诈骗犯罪5起,现有证据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实。

三,被告人事后书写借条,承诺替李某某还债的行为不能作为其涉嫌犯罪的有效证据。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大刑二初字第35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犯有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仅仅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诈骗李某190万元,被告人在某融资网站注册资料在网上借款76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没有给予认定犯罪。对于被告人其他3起诈骗犯罪给予查实认定。

被告人不服以上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本律师依法会见被告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代为书写了上诉状。主要内容还是围绕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判决被告人无罪。

 

二审人民法院判决: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辽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

一,撤销原审法院作出(2014)大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张某无罪。

以上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无罪释放。

 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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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56号甲14门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明顺
  • 执业律所: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0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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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56号甲14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