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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通知

来源:曹练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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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部委和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政策的通知
长住办[200512  2005626
    
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建住房[200477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523号《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第七条:“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限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上市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政策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提高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率及社会保障能力,经报上级同意,现就当前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含小区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
   
二、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目前暂依长政发[199847号《长沙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规定,按成交额1%缴纳土地收益金。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自行转让所购住房。如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备案预售合同预购人不一致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并取销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四、在限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期限内:
    1
、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产局核准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2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产局核准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可提前上市。
    3
、因其他原因确需上市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办按原购房价及购房同期银行法定利息之和统一收购。所收回房源重新安排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对象购买。
   
五、符合本通知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需同时符合我市二手房交易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571日起实行,由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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