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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分析】:绑架罪

来源:林纯全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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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分析】:绑架罪

 

案情:赵某(男,15岁,无业)与张某某因故结仇后,一直意欲报复张某某。2009104日晚,赵某经过与韩某某商议,赵某,手持偷来的一支五四式手枪,韩某某手持尖刀闯入张某某家,以张的家人为人质,打电话给张某某要求其拿10万元解决问题。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人员崔某某,丁某某等赶到事发现场,并采取措施解救人质,在搏斗过程中,崔某某被赵某开枪打死,丁某某被韩某某用刀杀害。韩某某随后被击毙。赵某被抓获。
试分析: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林纯全律师分析:
赵某15岁,属于相对刑事责任期,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等,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偷盗枪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后面的绑架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总则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并不是具体的罪名,而是犯罪的行为以及危害严重程度。赵某开枪打死了公安人员,仍然属于绑架的行为过程,可以归入绑架致人死亡的范畴,已经符合了刑法总则规定的行为严重程度,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给四川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因此,应当认定为绑架罪。

由于赵某未满18周岁,因此不能对其判处死刑,而且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绑架致人死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根据本案情况,法院可以判处赵某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林纯全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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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林纯全
  • 执业律所:福建省福清市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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