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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区别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20-10-05 浏览量:0

1、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关于什么是债权债务问题。

2、债权债务中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文中是这样说明的:无因行为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也可以规定某些债权行为是无因行为,德国民法就是如此。某种行为,在理论上我们认为它“应该”是无因行为,但未规定在法律中,还是不能作为无因行为看待。

3、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4、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注意事项:

1、债权凭证的实施对执行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减少法院积案,减轻法院的社会压力。

2、债权凭证的实施可以使债权人承担风险,是责任的回归。

3、债权凭证的实施可以避免债务人逃避执行,迫使债务人尽早主动履行。

4、当事人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时无需办理立案手续,方便当事人。

5、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对法院出具“法律白条”的认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广大民众甚至许多法官都认为法院对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是法院向当事人开具“法律白条”。各地法院逐渐以债权凭证代替执行中止,案件大量终结执行。法院系统内部特别是法院领导逐步形成债权凭证是解决“执行难”良方的意识。但反观广大民众,由于人们注重的是执行结果,而非执行措施,不管法律文书名称叫债权凭证还是执行中止裁定书,人们都不会改变法院依然在开具“法律白条”的看法。同时由于法律文书名称的随意变化,更给当事人一种法院在糊弄人的感觉。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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