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法院离婚案】2个月离婚、10万经济帮助女方
诉讼离婚2个月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江宁区离婚案】
【仅开庭一次】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徐道海副庭长。
本案立案于2015年6月,结案于2015年8,历时约2个月左右时间,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略。
3、女方获取房屋还贷及增值部分10万元
4、女方获取经济帮助10万元。
5、若男方逾期支付,再支付1万元违约金。
律师点评:
每一个快速离婚案件,都需要专业的婚姻律师为该案特殊打造一个律师策略,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开庭之初,被告及被告的代理人均以各种理由不同意离婚,在庭审中出现多次休庭背靠背调解,但是双方关于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以及其他存款利益,股权利益,给付周期均有较大分歧,最终在调解和谈判的过程中,律师成功协助法官将本案的所有纠纷全部处理完毕,同时也约定了违约责任,充分保护满足女方快速离婚和财产分割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江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8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8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女儿C由被告B抚养,原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5.5万元,于2015年8月底前付清。
三、原告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为:原告于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星期六、星期日至被告处探望女儿。
四、原被告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收益部分均归被告B所有,被告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10万元,于2015年8月底前给付5.5万元,余款于2015年12月底前给付4.5万元。
五、被告对原告经济帮助10万元,于2016年12月底前给付3万元,2017年12月底前给付4万元,2018年12月底前给付3万元。
六、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七、原告于2015年12月底协助被告,将原告在南京某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变更至被告名下。
八、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九、如被告未按约定及时支付款项,逾期支付违约金1万元。
十、原告于2015年8月底前从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迁出。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时光轻转,流年翩然,几重岁月,微笑浅淡。本来无心,却又忧心,一片心语黄粱梦,万世流年万骨枯。光阴荏苒,日月如梭,看似无常却有常。其实生活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样美好,也没有想象中的那样差。当秋雨催熟了果实,日历翻出了白发,也许你会明白有一种幸福叫做随遇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