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明律师

张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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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

如何解除同居关系?未领结婚证怎样离婚?

来源:张明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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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张明明(qq810348221)提示:相爱的人,以爱为名同居,结果却常常不尽人意,当感情的破灭后,才发现,爱的稀里糊涂!分手需要面对一系列不可回避的问题,子女如何抚养,同居财产分割如何分割?本文也许能够解决你的烦恼。

如何解除同居关系?未领结婚证怎样离婚?

  一、什么是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很好理解,它其实并不是法律专业术语,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定期间内稳定的共同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在社会观念不断开放的今天,未婚同居已经越来越多的被人们所接受。虽然“非法同居”已经很少提及,有关规定也近乎于被废止,但是,对于已婚男女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的情形,仍然为婚姻法所禁止。本文讨论的是未婚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进行同居的情况下,双方分手时,如何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二、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因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居者之间并不产生夫妻身份关系,即便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已经定了亲、或者举办了婚礼,甚至是亲属朋友都认为是夫妻关系,因为未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也不能成立夫妻关系!换句话说,同居者任然是未婚!!因此也就不存在离婚问题。

《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只有一方或双方是已婚的情况下,法院才受理解除她们的“非法同居”的请求。

三、关于子女抚养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还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如果同居期间有了孩子,双方分手时,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书面协议,或者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生父或生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财产分割问题

既然同居者之间不成立夫妻人身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仍然是采取分别制,对于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人名下的财产仍然归人所有。因此,分割同居财产,首先要确定同居共同财产的范围。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财产和财产性权利,例如:(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共同财产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财产的形成或取得是通过双方的劳动或投资行为获得的,比如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双方共同劳动完成作品等等;三是一方或双方有做出该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比如男方出资购买房屋并将其登记在双方名下。

五、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

确定了同居共同财产后,才可以确定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那么同居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是:1、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2、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3、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4、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5、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提示:虽然法律不禁止婚前同居行为,社会也越来越认可了婚前同居行为,但律师提醒您,同居关系并不产生法律上的身份关系,不结婚也许可以避免婚姻的枷锁,但是同时也失去了法律保障,对于有生育计划或者已经生育子女的同居者,对于在一起打拼事业的同居者,婚姻也许是最好选择,就算暂时不结婚,至少也要订立一份切实可行的书面同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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