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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来源:江新梓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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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胡X的妻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胡X一审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的考虑。

一、本案交通肇事的事实存在,犯罪成立,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有肇事逃逸这一法定加重情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知道交通事故发生,客观上实施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在主观上并非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驾车离开;在客观上被告人实施离开现场的行为,但并非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所以我们认为,被告人胡X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构成肇事逃逸。

二、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和证据存在以下疑点,法院并δ查实排除,应根据案件的情况,适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从轻量刑。

被害人已死亡这一事实已无争议,但死亡原因根据目前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交通致害是受害人死亡的Ψ一原因,即不能排除受害人亦有其它病因导致死亡。

 1、本案中被害人系71岁的老人,身体健康程度不详,而被害人身体状况与死亡原因不能说û有一定的关联。

 2、都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的检验鉴定证,只对受害人尸体进行了法医学尸表检验,δ见解剖等细致的鉴定,所以就不能还原被害人作为一个老年人的真实身体素质情况,以及死亡前的既往病史。以尸表鉴定结论作为死亡原因的证据,有欠妥当。

  既然本案存在以上疑点δ查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之规定,证据存在疑点,应该尽量查实,如果仍不能排除疑点,则适用刑事司法审判“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应该对被告人在量刑上从轻处理。

 三、被告人有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X在交通肇事案发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本案相关情况的调查处理,多次表示其悔罪服法,应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刑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即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主观恶意不深,社会Σ害性不大,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人系本案交通事故的肇事人,但由于本案事发突然,依据当时事实情况,被告人主观上û有意识到造成他人受伤,因而驾车离开现场。同时被告人离开现场到家后,并û有逃走,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并明确的表示:“我一定如实交代”。就即使被告人构成肇事逃逸,也只是在主观上错误认识导致其有离开现场,其行为与通常的交通肇事逃逸有着明显的区别,也与一般的交通肇事逃逸对社会造成的Σ害有明显的不同。所以,被告人的主观恶意较小,社会Σ害性不大,请求法院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对被告人胡X予以从轾或减轻处罚。

五、本案的民事部分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社会Σ害性得到有效控制,酌情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X全家六口人,父母年迈,又患有严重疾病,二个儿女均在校读书,其配偶又无工作,全家六口人的生活仅靠被告人一人维持,家庭生活十分艰难。在交通肇事案发后,被告人尽最大能力通过负债方式多方面筹集赔款,并已支付受害人家属人民币14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所以,从安抚受害人家属,减少社会Σ害后果的角度说,本案被告人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希望法庭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胡X酌情减轻处罚。

   六、本案被告系初犯、其一贯表现良好且本案系是过失犯罪,符合适用缓刑要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X从δ受到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此次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所以本案被告人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联系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Σ害社会。且被告人的父母亲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子女在校读书,整个家庭全靠被告人胡秀超的一人收入来维持。为了避免一个悲剧发生后,又增加一个家庭的不幸,致使白发苍苍的老者与尚δ成年孩子生存失去依靠。故建议法庭结合本案情况,予以考虑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达,交通事故的的发生在所难免,据不完全统计去年我们县的交通大小事故就接近千起。本案如能对被告人胡秀超适用缓刑,不但可以体现法律的威严,表明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同时也能体现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宽大政策。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将大大促成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对受害人的积极赔偿,有效避免被告人因赔不赔偿,都一样执行实刑的错误认识,增进一方社会健康和谐的发展。

以上意见,请求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

江新梓  律师

201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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