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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摩托车被偷没报案,车辆肇事被判连带赔偿8万

来源:赵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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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9日下午,各媒体纷纷刊出一则标题为《男子摩托车被偷没报案,车辆肇事被判连带赔偿8万》的新 闻。车被盗后撞了人,丢车车主为什么要连带赔偿呢?2017年5月10日上午,新京报记者就此事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

    事件回顾                 
    据媒体5月9号报道,2015年12月1号,何某外出时,在湖南郴州嘉禾县意外丢了自己的摩托车,他自认倒霉,没有报警;2016年11月17号晚,李某骑着何某的摩托车,在嘉禾县撞伤了肖某夫妇,造成肖某九级伤残,肖某夫妇将李某和何某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损失11万余元;2017年1月,何某收到了一份郴州嘉禾县人民法院寄来的起诉状副本,称其摩托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撞伤了人,要求何某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损失11万多元。已丢失的摩托车肇事,作为失主,却被起诉要求赔偿,这可让何某大跌眼镜。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何某与肇事者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连带赔偿肖某夫妇8万多元,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损失,由李某赔偿70%,即2.6万多元。

    赵虎律师的观点
    何某丢车,车辆肇事,其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何某的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且,车辆被盗后,没有及时报案,无法证明车辆被盗一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何某虽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但作为车主,属于投保义务人,对车辆肇事造成的损失需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尽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何某丢失车辆后没有及时报案,事发后,无法证明摩托车被盗一事,更无法确定盗窃人,因而,车主何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只能依法与直接侵权人李某向肖某夫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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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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