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过错推定责任
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并且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患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比较困难,法院赋予患者通过申请鉴定来举证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提供真实的病历资料等,将会导致无法鉴定,为了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把患者所受的损失转移至造成损失发生的医疗机构,体现了社会责任的一种分担,一定程度上契合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现实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的规定是一条补充法规,它存在的意义是使责任的规定更加合理公正,在其他法规无法认定过错时,就需要依据该条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除了个别的案例,法院会援用民法典1222条判令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外,绝大部分案件都会要求双方进行举证、申请鉴定,法院会依据鉴定的结果进行判决。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一定要有完全的依据,作为患方要想赢得医疗纠纷案件,仍应从医方的诊疗行为有无实质意义上的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最终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上着手。
推定过错的责任比例由法院进行酌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原发疾病、个体体质及诊疗过错等多种原因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多因一果问题。医学本身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其与患者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原因力的大小等往往需要通过鉴定程序来解决。在无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同时综合考虑医方违法违规的严重性、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最后法院根据综合查明的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来酌定双方的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