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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来源:林圭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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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文件

 

苍政发〔200972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组织听证,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苍南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等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苍南县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苍南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采取货币、返回用地指标、基本生活保障等途径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全县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培训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

县征地事务机构承担统一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   征地工作程序

第六条  县征地事务机构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就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内容包括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当事人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征收土地方案等,征收土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汇总后,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县征地事务机构调查登记。

    (三)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登记情况或者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

(四)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对公告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有关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农民公布,接受监督。

(六)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后,县人民政府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对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  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条  全县各乡镇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见附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根据征地需要和实际情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覆盖全县规划区内外,不同地段与地类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地段分为四类,今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情况,确定我县征收土地统一年产值为0.18万元/亩。

第十二条  各项补偿费用的构成: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具体标准见附件)。

()被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苗不补偿,征地批准经“二公告”后抢种的也不予补偿。其标准为耕地每亩0.12万元,其他土地不予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各项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要纳入公积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

(二)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

(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十四条 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为各地类土地补偿费的10%,用于被征收土地单位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和工作费用。

第十五条 征地费用的收支:属于行政划拨用地的,由县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向用地单位统一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招拍挂地块,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把支付征地费金额通知被征地的当地乡镇政府,征地费用可由乡镇政府向县财政借贷垫付,并及时将征地费用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拍挂结束后,按规定在土地总价款中结算。

第四章  村级安置留地

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兴办企业,发展二、三产业,安排农民就业。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征地的,以实际被征收的耕地面积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留地指标(一类地段二产为8%或三产为6%;二类地段二产为9%或三产为7%,三、四类地段二产为10%或三产为8%),根据《苍南县村级安置留地管理暂行办法》(苍政办〔2008178号)文件执行。村级安置留地收益的使用事宜,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决定,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困难生活补助、村公益设施的建设及解决住房困难。

第五章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征地批准当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  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征地面积每亩7.5万元缴纳,列入征地成本,由县政府统一筹集,统筹使用。划拨土地的,由县征地事务机构向用地单位收取及时汇入县财政专户;招拍挂土地的,可由县财政垫付,招拍挂结束后,按规定在土地总价款中结算。今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拟参保人员的申请,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档案,参保人年满规定年龄后,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实行即征即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征地工作和拒交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从事征地工作的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施行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苍南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办法》(苍政发〔2003131号)随文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4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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