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志华律师

季志华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新乡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抢劫金额3万多量刑建议十年以上,成功辩护5年辩护词

来源:季志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2
人浏览

公诉机关指控抢劫三次,金额3万元余元,抢夺9次,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十年以上

                              辩护词

     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详细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过程的叙述与看法。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我们又本着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仔细审查了公诉人出示的全部证据材料,从而对案件有了一个清晰的了解,为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抢劫罪定性不持异议,现仅就本案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一。起诉书中认定的第一起抢劫脏款脏物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抢劫“现金2100元和黄金项链”的事实依法不应认定。具体理由如下:当时翻包时三被告均在现场,翻包时光线较好,被告称摸遍了包内物品包括内侧拉链并将包口朝下倒东西,均未见金项链,被告在做这些时,有张本*蹲在旁过看,左**坐在摩托车上打开大灯看,在这种情况下排除了被告张**私自拿金项链、现金和漏摸的可能性。三被告多次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均称未发现2100元现金及金项链,被告对所抢包里物品前后多次供述基本一致,与其他二被告供述也基本一致,互相吻合、相互印证。同时案发后不到四个小时三被告即被抓获归案,当晚三被告实施的第二起抢劫所抢的4千多元现金都能追回4200元,如果三被告真的抢有东海市场的现金2100元及金项链,也应该能够追回的,可是公安机关并没有搜到现金和项链。由此可知,被告否认抢到包内有金项链和2100元的供述是客观真实的,可信度较大。相反被害人在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和其他有关证人证言却相互矛盾,疑点重重(详细见辩护人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针对东海市场抢劫脏款脏物的认定直接影响了被告人的量刑标准,为了避免赵作海冤假错案的再现,特别是本案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一旦认定并重判将直接影响被告人的一生恳请合议庭慎重审理,本着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原则,在证据没有达到证据指向唯一性的情况下,依法对抢劫现金2100元和黄金项链的事实不应认定

二. 二 起诉中将被告人张**列为第一被告人是不妥的

在所有被告人中张**的年龄最小,其行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也不是主要的。根据**20101011日供述可知,朱**和魏**2010929日就抢过东西,而左**和张本*亦和朱****玩过,应该知道他们抢东西的事,所以国庆期间张**与左**、张本*三人实施的抢劫行为不是张**发起的,将张**列为第一被告人是不妥的。

三、被告人张**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张**出生于199618,在刑拘时年仅十四周岁零八个月,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对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张**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张**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左**,依法应认定为立功情节;被告人积极检举破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起诉书指挥盗窃罪中第一起犯罪。因此依法对被告人张**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张**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张**在归案后,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在张**被羁押期间,张**深刻的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受害人、以及家人所带来的沉痛伤害,张**在看守所发自内心的写下了长达三页的忏悔书。该忏悔书还被看守所管教推荐发表到公安内部网上,对其他犯罪份子亦起到教育警戒作用。

2、被告人张**走上犯罪道路,其特殊的家庭背景令人同情。

被告人**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滑入犯罪的道路,与家庭状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张**11岁时父亲因病去世,家庭残缺,长期缺乏父爱和管教,张**的母亲在其丈夫去世后,除了辛苦赚钱养家,还要拉扯正在上学的儿子和一个两三岁大的女儿,因此,张**的母亲没有时间和精力对儿子严加管教,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导致被告人国庆节期间发生了违法犯罪的行为。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1款均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体现了最高院对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原则是:能轻就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另外起诉书查明的罪行全部发生在201010月国庆节期间,因得不到学校和家长的管束,所以才发生触犯法律行为,说明被告人并不是穷凶极恶之人,本性不坏,只因涉世未深,一时出于玩乐的简单目的触犯刑法,相信经过将近1年的羁押和政府的教育,张**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

五、被告人张**具备宣告缓刑条件

被告张**在本案中属于未成年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在抢夺时未使用暴力等残忍手段,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弱,实行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适用缓刑,使得被告人张**能够早日投入到社会中去,好好学习,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对待犯罪的未成年人,我们应该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公诉人在开庭时也称,不要放弃孩子。恳请审判长、陪审员,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在对这些未成年的被告定罪量刑时慎重审议,结合案件证据多处疑点、矛盾,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从轻、减轻对张**的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季志华

                              日期:2011913

 

最终法院判决张**有期徒刑5年,案件争议的涉及2万元多元的金项链通过辩护律师的质证及辩护,最终未予认定。



以上内容由季志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季志华律师咨询。
季志华律师
季志华律师
帮助过 74人好评:1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河南省新乡市新中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伟业中央公园29号楼1单元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季志华
  • 执业律所: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07*********95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新乡
  • 地  址:
    河南省新乡市新中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伟业中央公园29号楼1单元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