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殴打还手算正当防卫吗?
案例 :黄女士对刘女士挑衅并动手,刘女士蹲下自我保护,然而对方殴打5分钟之后对刘女士人身构成威胁,刘女士还手把黄女士打伤,鼻梁骨折,而刘女士头部,两只手臂,脚等多处受伤。
根据《刑法》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形成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用负刑事责任。若正当防卫超过限度造成严重伤害的,则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然而,被人殴打5分钟后还手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事后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五、必须有防卫意图的存在。
1、 防卫过当。指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规定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该有的危害行为。
2、 防卫挑拨。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 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 假想防卫。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 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 事后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附《刑法》常识:
《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释义】本条是关于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如何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虽然生理上有缺陷,但其并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因此,应当对其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二是对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行为人具有又聋又哑或者眼睛失明的生理缺陷,属于生理发育不健全的人,在社会生活中,接受教育、了解事物,都会受到一定限制和影响,辨认事物的能力也会低于正常人。因此,对他们的处罚要轻于正常人。但由于具有上述生理缺陷的人实施犯罪的情节,造成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具有的生理缺陷等具体情况不同,处罚的轻重程度也应不同,因此,本条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上述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是必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也可以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处理这类人犯罪,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