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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经理对于抽逃出资行为负责吗?

来源:汪腾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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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董事、经理对于抽逃出资行为负责吗?  汪腾锋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第十四条规定,当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时,公司、经理对此是否要担责存在以下情况: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因此,当股东抽逃出资时,公司董事、经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是否存在协助行为,如果有,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若没有,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该如何认定公司董事、经理等有没有存在协助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结合上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

  1、协助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协助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协助股东抽逃出资。

  4、协助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协助股东抽回出资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情形包括哪些?

  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违反《公司法》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7、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公司的董事、经理对于抽逃出资行为负责吗?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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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汪腾锋
  • 执业律所: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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