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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某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纠纷申诉案民事申诉状

来源:刘天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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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佛山市XX村一队经济合作社

     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XX村。

     负责人:李XX,系该村村长。

     被申诉人:佛山市XX村。

     负责人:陈XX

     申请事项:因不服(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对该案再审。

      申请理由:

    一、(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如下错误。

(一)二审判决书第19页“但根据本案证人欧XX的证言,李XX表示出售的泥所得款项是分给村民,且XX村一队也开具了收据确认收到10000元挖泥款。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亦没有证据证明李XX在此次事件中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应认定李XX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该认定有以下错误:

1、片面引用和采纳欧XX证言。欧XX出庭作证明确指明,李XX当时担任X洲果场的厂长,在王X挖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场的。因此,该判决书认定李XX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从逻辑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这是办案法官对欧XX证言断章取义主观推测的结果。

2、关于欧XX到杨X镇经管站写10000元收据的事情经过,欧XX出庭证明,该款并不是王XX在挖泥前交给村委会的,而是王XX偷挖陶瓷泥的事情被村民发现败露后,王XX才交到杨X镇经管站,然后因欧XX当时是村委兼会计,杨X镇经管站通知欧XX到镇经管办开具的。XX村一队45户家庭代表共45人两次写证明,证明在王XX挖泥前村民并不知情。上述事实证明,欧XX开出收到10000元挖泥款收据并不能说明村民同意挖陶瓷泥。

3、一审判决书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亦没有证据证明李XX在此次事件中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应认定李XX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这一推断十分幼稚可笑和十分荒唐。

首先,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对在农业承包地挖泥出售行为是否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作规定,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二审判决书以此作为判案的理由十分幼稚。说白了,就是为了达到偏袒X洲果场的目的,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找理由。其次,姑且不论李XX在此次挖泥事件中个人是否实际获取利益,即使李XX没有获得利益,也不能得出李XX在此次事件中就不代表X洲果场的结论。因为,李XX个人是否获得利益和他是否能够代表X洲果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二审判决书作出这种推断是十分荒唐的,犯了逻辑上的低级错误。

关于李XX代表在王XX偷挖陶瓷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场,我们在法庭上还提供以下证据,没有被采纳。

1)本案在一审中,“X洲果场在庭审中承认XX村一队原村长李XX曾经在X洲果场处从事管理工作,故X洲果场关于不知道开挖塘泥出售牟利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见一审判决书)

2XX村一队在二审开庭时提交新证据,证明X洲果场从2001年起至2010年期间聘请李XX为工作人员,给你发放工资并交纳社会保险,李XXX洲果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20111023日,XX村一队家庭代表李X华等45人签名证明李XX1996X洲果场承包果园后,就一直聘请李XX当场长,王XX2008年挖土仔尾陶瓷泥时,李XX是代表X洲果场同意挖的。这一证明和欧XX出庭作证的证言是完全吻合的。

3)高明市招用社会劳动力用工许可证原件,证明李XXX洲果场劳动用工监管人。遗憾的是二审判决书写成是复印件,这个证据证明X洲果场劳动用工都是李XX负责,也印证了欧XX和全村家庭代表证明李XX担任X洲果场场长的事实。

4)李XX代表X洲果场与简X桥、简X炽二人签订的转包鱼塘协议书。简X桥、简X炽在复印件上亲笔书写证明:“本人是耕养X洲果场的鱼塘约40亩,合同是X洲果场委任李XX签的。”

5XX村一队李X华等45户家庭代表签名证明。

上述证据充分证明李XXX洲果场的地位和作用,李XX在王XX挖陶瓷泥事情中只代表X洲果场,不能代表XX村。没有任何人同意只交10000元,却挖走价值2561280元的陶瓷泥。我们村民是善良的,但任何人都不是傻瓜!

二、二审判决中认定所挖泥土为塘泥而非陶瓷泥是十分错误的。

(一)在王XX偷挖陶瓷泥的事件因被村民发现败露后,在李XX的授意下,王XX到杨X镇经管站交了10000元,交的是挖陶瓷泥的钱,在经管办让欧XX开的收据上写明是挖陶瓷泥收款。

(二)承包地上究竟是什么泥,村民最清楚,全村家庭代表签名作证就是最有力的证据。二审法官不顾民意,对全村家庭代表签字作证的证据不采纳是错误的。

(三)究竟挖走的是一般泥,还是陶瓷泥?XX村一队全体村民请办案法官到现场调查一下去看一眼就会十分清楚。请不要坐在法庭上犯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的错误。即便法官不去现场调查了解,坐在法庭上仔细想想也会明白。如果王XX当时挖走的是普通塘泥,他需要跑到距离村子二十几公里之外X洲果场承包的荒山坡里去挖泥吗?请法官仔细想一想,挖泥现场周围几乎没有路,而王XX不顾道路崎岖的去荒山僻壤挖泥?而且一挖就是8068立方,16008吨,如果挖的不是陶瓷泥,会这样下大工夫吗?而且为了不被人发现,绕过村外修了小路。如果没有很大利益的话会去偷挖么?如果挖普通泥会走去那么远挖吗?这样简单的道理,法官能不明白吗?

综上所述,二审法官认定李XX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是法官主观臆断,故意偏袒X洲果场。二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错误下判。XX村一队全体村民认为审判不公,坚决要求佛山中院重审此案,还原事实真相,大白天下,还公道于民心。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村一队经济合作社

代理律师:刘天君

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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