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心远律师
186-6253-0191
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13205*********158
2629289171@qq.com
苏州姑苏区解放东路555号桐泾商务广场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共同财产吗?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3-11 浏览量:0
王某(女)与陈某(男)于2005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1月生下一女陈某某。2008年陈某被派驻外地办事处工作,之后,在当地与一女同居。2009年起陈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2011年4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离婚,陈某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1.陈某对于婚姻破裂是否存在过错?
2.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一、准予王某与陈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陈某某十八周岁时止;三、婚后共同财产中:房屋一套归王某所有,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王某自行偿还。
律师说法:
1、关于是否存在婚姻过错的认定。本案中王某主张陈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与他人同居,为此提交了相关录音证据,在该录音中陈某明确承认自己在外与其它异性发生男女关系并同居,经质证陈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由于陈某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且自2009年6月后未对双方之女陈某某履行抚养义务,陈某某一直由王某独立抚养,故应认定陈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2、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法中仅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未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但《婚姻法》基本原则是保护弱者、保护妇女。本案中,如果仅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判决陈某给付王某赔偿金,不足以体现对陈某对家庭不负责任以及婚外情不道德行为的谴责和惩罚,不能充分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
故本案综合考虑王某作为女性,一直由其抚养孩子,其承担了主要家庭义务,且王某在婚姻中系无过错方等情况,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其进行倾斜照顾,予以适当多分,将共有房屋判归王某所有。
在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上,由于陈某目前每月工资收入1万元,另有年终奖金近10万元,收入水平较高,有能力给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故最终判决陈某每月给付3000元抚养费。虽然抚养费数额较一般标准高,但该数额并未超出陈某的负担能力和法定抚养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