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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行过有斑马线的路口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02-24 浏览量:0

   2009年12月1日早晨六点左右,华某驾驶沪AP3501厢式货车送货至浙江嘉兴,当车辆行驶至松江时天上下起了大雨,华某打开了车灯以六十码的速度沿着大叶公路向前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金碧路时正值绿灯且还屏幕显示还有七八余秒时间,华某于是加速准备经过路口,就在距离路口还有四五米的距离突然看见一人骑着电瓶车正在穿马路。于是华某紧急制动并向右打方向盘,车辆冲入路边农田并撞断一棵行道树后停下。于是华某急忙下车查看,看到路口斑马线上有一电瓶车倒在地上,旁边躺着一中年男子,血从头上不断涌出。华某急忙拨打了120和110。救护车来到现场经查看,骑电瓶车的男子已当场死亡。2010年1月5日松江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路口信号灯工作正常,因为无法寻找到目击证人,无法确定事故发生时是谁违反信号灯,故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2010年3月死者徐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员华某、车辆所属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70万余元。马律师代表被告参加了本案诉讼,马律师调阅了事故认定材材料发现,事发路口四面均有斑马线,尸体检验报告显示死者事故发生时呈骑跨状态,据此可以认定死者穿越有斑马线的路口未下车推行,死者存在过错。庭审时马律师提出:根据我国道路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非机动车经过有斑马线的路口应当下车推行,死者的行为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松江法院采纳了马律师的意见认定死者承担20%的责任,华某所在公司承担80%责任,故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111300元,剩余款项的80%即48万余元有机动车所有公司承担。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道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且机动车一方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时,才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就本案来说如被告无法证明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其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马律师接受此案时发现该车商业三者险投保五十万元,如确定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机动车方在保险理赔之外还要赔偿十余万元,如能将赔偿责任降到80%以下,保险理赔后机动车方基本不需要再承担费用。于是律师围绕死者过错展开工作,最终将当事人损失降到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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