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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务关系,单位是否要付给经济补偿金?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08-25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王某为A公司协保人员,持有协保人员劳动手册,2007年3月26日,派遣公司向王某发出书面警告和解除通知书。
    王某要求A公司给予其经济补偿金15000元。
 
【审理结果】
    王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判决不支持其诉讼请求。随后,王某又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了诉讼,也未得到支持。
 
【律师说法】
    劳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特别的几类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协议保留社会关系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特殊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已经约定的必须执行,双方没有约定应当参照执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三项劳动标准。
    王某为协保人员,属于特殊劳动关系,除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三项外,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劳务关系提前通知、经济补偿、赔偿等内容都需要双方约定,若无约定,不能当然是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
    王某和A公司的《劳务协议》里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因此王某主张的这些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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