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心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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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投了保险 真的只保挂车?
非原创(转载) 发布时间:2012-08-24 浏览量:0
2010年,福州一家运输公司为其名下的一辆挂车投保。去年3月,该公司的驾驶员柳先生在驾车开往江西途中,为避让相对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向公路右边猛打方向盘。挂车发生侧滑,车上运载的一辆挖掘机滚落到30多米深的山沟里。运输公司花了33万多元对该挖掘机进行施救、维修。
保险公司认为,按照其和运输公司签订的保险条款,只有运输工具因碰撞、倾覆、爆炸等原因造成损失后,保险公司才会理赔。在这次事故中,投保的挂车安然无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司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市中院终审认为,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上述条款,不能拘泥于字面含义而狭义地理解为需实际发生车辆碰撞、倾覆后才予以保险赔偿,为避免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等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驾驶员采取紧急避让措施,是为了避免运输工具碰撞、倾覆等结果的发生。如果不予赔偿,则无异于鼓励驾驶员放任碰撞等更为严重的事故发生,将引发道德风险。
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运输公司有关挖掘机的定损金额和施救费共计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