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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被企业忽视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来源:吴君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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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被企业忽视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企业招聘员工时,有些是招的全日制员工,有些如保洁工等只要完成约定的工作量就行,有时也有临时用工需求。企业与招聘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签订全日制合同还是非全日制合同,还是雇佣合同?我们首先要了解他们之间的区别: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首先,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具有长期、持续、稳定性。而雇佣关系中一般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单位连续、稳定的工作。

其次,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前有行政隶属关系。而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雇主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

最后,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而雇佣关系,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二、临时工与非全日制用工

了解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那用人单位常说的临时工是什么性质?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我国法律并没有“临时工”这一概念,与之相似的有“非全日制用工”,招用非全日制员工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否则一旦将非全日制员工当作全日制员工用,那有可能触犯劳动法律法规,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和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两种合同形式均为法律所认可,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样支付双倍工资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总之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没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样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只要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想要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且非全日制员工应自行缴费养老保全,但企业可以为其购买工伤保险。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是建立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

律师分析与建议:对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特点的员工,我们建议签订书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劳务期间受伤或致人损害,雇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相应较小。故例如单位聘请的提供不定时劳务的保洁工、厨师等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建议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以减小企业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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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君瑜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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