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裁判规则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26
人浏览
一、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被认定无效后,担保合同当事人以其不是主合同当事人,且对主合同无效无过错为由,不需为主合同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当事人客观合理的交易机会损失应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人对相对人客观合理的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是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应有之义。三、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责任因缔约过失而转换为赔偿责任,依法理,不应适用保证期间,而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四、被执行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在订立《执行和解协议》之后不履行的,应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或者申请执行人要求追究当事人缔约过失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钱慧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钱慧云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