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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交付全部财产委托亲戚照顾失明独子,现独子能要求返还吗?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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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李幼时因故休学在家,成年后因病双眼逐渐全盲,因此一直未参加工作,也未成家。2015年,小李的母亲去世,此前其父已患病卧床多年。此后,小李的姨母张女士接手了照料事务。

为了方便张女士支取父子俩的日常生活费用,老李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她。2017年,老李所居住的房子动迁,因父子二人都无力办理相关手续,老李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交给张女士,委托她代为办理。根据相关政策,老李可获得一套安置房以及117万余元补偿款。

房屋动迁后,张女士将老李安置到养护院,老李将动迁款中的17万元直接转入了张女士的银行账户,供其照料所需的日常开销。其余100万的大额存单以及动迁安置房的各类材料也一直由张女士代为保管。

2019年,老李去世。小李认为,父亲去世后自己是唯一法定继承人,而张女士却一直未将动迁款及父亲名下各银行账户内的钱款交还,还将动迁安置房出租,却从未交付过租金。因此,起诉要求判令张女士归还代为保管的老李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57万余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动迁安置房的各类原件材料及代为收取的租金11.19万元。

张女士辩称,在老李生前,自己完全是按照其要求代办各项转账、支取现金等事务。老李去世后,几个银行账户里的钱已按照其遗愿用于小李的日常开销,现已花费完毕。此外,张女士还认为,小李父亲生前一直由她照顾,作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一方,应当分得部分财产,而小李从未尽到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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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一审:属保管合同纠纷,应返还财物


一审法院认为,老李与张女士虽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小李与张女士均认可两人之间存在实际保管行为,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保管合同关系。对于张女士提出的其对老李承担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应分得部分财产的诉求,属于继承纠纷,可通过另案主张。

在梳理、对比了老李各银行账户流水、日常生活开销等情况后,一审法院判决张女士应向小李返还102万元动迁款及相应利息,老李的4张银行卡内金额35.4万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安置房的相关材料,老李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材料;房屋租金11.19万元等。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擅自支取财产,具有侵占的主观恶意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父母均已过世,张女士作为其亲属,应给予更多的关心、照顾。然而,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小李的日常生活由张女士照料。一方面,根据张女士本人统计,老李去世后,其为小李购买食品及生活用品共花费1.35万元,相较于其保管的财产价值而言微乎其微;另一方面,老李在世时已居住于养护院,相关费用从老李的养老金账户中支付,生活起居无需张女士照料。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老李去世当日,张女士即将老李账户内的20万元转给案外人。在此后的一个月内,张女士又频繁操作,分别从老李账户取现20万元,向本人账户转账8万余元,以其本人名义将老李账户内的100万元办理了三张大额存单。结合银行流水及相关单证等证据,法院认为张女士擅自支取代为保管的财产,具有侵占的主观恶意,理应予以返还。

最终,上海二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张女士应向小李返还102万元及相应利息;安置房的相关材料、老李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材料;房屋租金11.19万元等的判决。同时,改判上诉人张女士应向小李返还老李5张银行卡中的钱款共41.4万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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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语


本案一方是失去双亲的残障人士,另一方是本应施以援手却见利忘义的至亲。通过本案判决,希望在帮助小李获取应得利益的同时,也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社会的善意。血脉的联结本应成为同舟共济的纽带,面对亲情、信任和托付,理应保持良知,尽到帮扶道义,恪守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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