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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抚养权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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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1、原则: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后,继父母对继子女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的再婚而形成,其体现为姻亲关系。抚养权的产生一般基于两种原因,一是双方存在法定的身份关系,如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亲生父母应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二是因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双方已经产生的抚养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仅因生父母的再婚产生,实际上为姻亲关系,继父母不存在抚养继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可能基于对继子女生父母的感情,自愿承担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所以,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只能以继父母的自愿为基础,不宜让继父母直接承担法定抚养义务。2、特殊情况:在离婚后,继父母是否有权抚养继子女?对继父母抚养义务的确认都是以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为前提,并非因婚姻关系而直接承担抚养义务。确认继父母子女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考察:(1)继子女属未成年人;(2)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或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保护;(3)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达到一定的期限;(4)继父母有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5)继子女有愿意受抚养的意思表示。就此而论,继父主张对继子女的抚养权,只要是具有抚养教育关系,已经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酌情予以支持。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由生父母抚养。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缺乏血缘关系,对于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的,容易产生是否会对未成年人进行侵害、歧视等隐忧。因此,在一般情形下,生父母在离婚后通常应优先抚养未成年子女。这也是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生父母应当抚养的立法本意。但完全排除继父母抚养的可能性也将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在生父母拒绝或者放弃抚养的情形下,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持消极乃至坚决反对态度,由其抚养可能产生不履行法院裁判义务、遗弃未成年人等危险,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继父母主张抚养权的,如否定其抚养愿望,而生父母又拒绝抚养,如何确定抚养人将成为难题。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经过长期共同生活已经形成深厚的父母子女感情,且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对于未成年子女并无侵害行为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原则裁量由继父母抚养,以符人伦亲情关系。3、特殊情况:生父母去世,继父母是否有抚养义务?首先,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死亡后,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由不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继续抚养。生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生父母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并不因其离婚而解除。抚养子女的一方与他人再婚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当抚养子女一方死亡后,继父母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拒绝继续抚养子女的,仍应由不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继续抚养其子女。其次,生父母死亡后,出现未成年人无人抚养的情况时,继父或继母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并不随着父母与继母、继父之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当然解除,继父母对此享有选择权。这种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是否可以恢复,对此,我没有明确的规定。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考量,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生父死亡且无法找到生母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因无人抚养,继父或继母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二)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双方都同意收养的,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参照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式;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一方擅自收养的,且收养后一直不为对方认可的,由收养一方单独抚养,对方不承担抚养费。单方收养实质上是一种无效收养行为。(三)(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优先抚养设立的价值取向主要是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和死亡配偶父母的感情。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往往对其孙子女疼爱有加,悉心呵护,能够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父母一方死亡的孙子女更是如此。另一方面,作为老人,其子女死亡,如果其死亡子女的未成年子女被送给他人收养,从感情角度而言,对于老人无疑是更大的打击,由其抚养其孙子女也是一种心灵的安慰。刘玲:世界如此多元,还有其他情况,比如非婚生育:不想结婚却想当妈妈、分手了却不愿意流产,男女双方愿生孩子却不想走进婚姻,……是否也会涉及抚养权问题?徐律师:当然会涉及抚养问题,非婚生子与婚生子女权利义务一致,父母都负有法定的义务。刘玲:作为专业的家事律师,提起抚养权问题,还有什么补充或强调的事项?徐律师:无论是正常情况还是特殊情况,确定抚养关系的原则还是有利于儿童权益。实践中还有夫妻轮流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说了“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商量好了轮流抚养,这也是一种好的现象。另外两个孩子、三个孩子的家庭,父母离婚时怎么分?原来早期的判决基本上是俩孩子一人一个,这种判决过于简单了。这些年这种现象在改变。2个可以判给一方。这里背后涉及到两个视角的问题:第一个是传统上的视角,更多的考虑是父母。俩孩子都在争,父母一人一个。这还是从父母的情感的角度在考虑。第二个是未成年人的视角,认为两个孩子想生活在一起,原来感情也很好,父母离婚被迫分开,对孩子的成长是不利的,那就由一方直接抚养。在离婚案件涉及到抚养关系时,不能单纯的或者说不能简单的从父母的视角,应该最主要从孩子的视角来进行分析并确定直接抚养关系。这是多子女家庭确定抚养关系时,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两个孩子不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不能一人一半对半分。【咨询问题】1.我离婚一年了,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要怎么办?答: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如您符合上述情形,无法协商的话可以起诉。2.离婚时双方协议房子等小孩成年过户给小孩,小孩抚养权归男方,男方在还房贷,男方再婚后,这个房子以后还是归孩子所有吗?那再婚后男方还房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答:离婚协议是一揽子协议,房产赠与孩子的约定是有效的,男方在婚后虽然有共同还贷,但不影响之前的约定。如男方再次离婚,男方就共同还贷补偿给再婚妻子就可以。3.婚后女方父母支付首付买房,男方公积金还贷(因男方公积金够用就未启用女方的公积金),办理产权证划分是女方父母和小夫妻4个人各占25%产权,想要离婚,女方要房子,应该怎么给男方补偿?答:按照照顾妇女儿童和无过错的原则,参照登记的份额25%,给予男方补偿款。4.父母离婚后父亲自己买房,娶了后妈,把房产证加上了后妈名字。现在后妈去世,她儿子要求把他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请问这个算代位继承吗?是要一半面积给他吗?产权证上要如何分配?另外我爷爷去世,爷爷的房子一直没过户,还是爷爷的名字。现在后妈去世,她儿子会不会继承到我爷爷的房子?答:这不是代位继承,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他妈妈的份额。如果爷爷是爸爸与后妈在婚后去世的,涉及该遗产部分是否属于共同继承,如果是,其儿子就有继承的权利,如果不是就没有。5.女方怀孕3个多月,因为她家父母要小孩跟他们家姓,我不同意,所以要跟我离婚,如果离婚小孩判给谁?没有要到小孩的一方需要出抚养费吗?答:原则上2岁以内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需要支付抚养费。6.被公司告知不需要太多工作人员,辞退,合法吗?有赔偿吗?答:这个理由不合法,可以要求赔偿金。7.未满十八周岁的实习生,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合法吗?答:劳动法中没有单独规定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多少小时,但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每天都超过8小时,违反了相应规定,不合法。一个安全、稳定的成长环境,一个父母陪伴、温馨有爱的家庭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正如一个心理学家所讲的“幸福的童年治愈一生,不幸的童年用一生治愈”。希望父母们,在有未成年子女时,如果真是非离婚不可,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考虑更多的因素,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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