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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不允许提起诉讼离婚?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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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因此提出离婚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权利,但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军婚的角度出发,婚姻法对提出离婚作了如下限制:主要集中在男方提起离婚和军人配偶提起的离婚。

  一、男方不得提离婚的情形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1、女方在怀孕期间;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当然这个限制不是绝对的,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二、军人配偶提起离婚的情形

  同时,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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