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全国律师> 青岛律师> 赵春梅律师> 律师文集> 文集详情

一文说清重婚罪!

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是因为各种历史原因,一些少数民族实行一夫多妻制甚至一妻多夫等制度,直至1950年5月1日,我国真正彻底确立一夫一妻制。 

但仍有人在婚姻中追求刺激,喜欢家里红旗不倒,又希望外边彩旗飘飘,一旦东窗事发,往往家庭破碎,有的还因触犯重婚罪,锒铛入狱。

今天咱们就一起学习下重婚罪的情形及认定。


一、重婚的概念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重婚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重婚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一方的配偶权,同时也侵犯了我国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的内部关系,更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侵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重婚是指行为人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缔结婚姻或建立事实婚姻的行为。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又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三)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主要分为两类:

1、是有配偶、处于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他人结婚或建立事实婚姻的人;

2、是本人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结婚或建立事实婚姻的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重婚罪只能由主观直接故意构成,过失或被欺瞒均不构成本罪。


三、能证明重婚罪的证据有哪些?

重婚罪的立案是较为困难的,其难点在于既要搜集共同生活的证据,还要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自居。而现代社会,邻居之间也不见得会了解彼此的家庭关系或者具体情况。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主要有以下证据:

(一)办理结婚手续领取了结婚证的重婚

此种情况举证相对容易,常见的证据有伪造的结婚证、结婚登记证明等。

(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的重婚

1、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婚外情一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明;

生孩子后,会出现入户问题,在办理入户时,需要准备相关资料,可能会有伪造的结婚证、申报夫妻关系的表格等证据。

2、共同生活所在地附近居民的证人证言;比如在邻居、家人、小区保安的眼中,两人是夫妻,经常一起出门、回家,在外人看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

3、共同生活所在小区的监控录像或者留下的共同生活的照片、录音录像。

4、生育孩子的出生证明、就医同意书等;做产检、分娩等事情时,一般需要填写相关表格,上面通常要填写丈夫、或者妻子的信息,而且在做手术时,也应有家属的签名,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对外他们的身份是“夫妻”

5、婚外情一方出具的的保证书(内容包含婚外情一方承认其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或者婚外情一方与婚外异性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

6、婚礼仪式的相关证据。部分人会摆结婚喜酒,而这样的婚礼仪式结合两人共同生活的证据,也能证明两人不是暂时的关系,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四、重婚罪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事上,除构成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和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外,在民事上应负的其他责任包括:

1、损害赔偿。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2、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当然,对重婚的处理,也要依具体情况而有所区别。譬如,因强迫、包办、受虐待等建立起的婚姻关系人外逃的重婚,或被拐卖建立婚姻关系外逃另外建立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按重婚论,但可据情不按重婚处理,可依当事人的要求解除其中一个婚姻关系。

(二)刑事责任

重婚不仅违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且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同时具有社会危害性,系犯罪行为。

重婚罪还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会构成破坏军婚罪。

小编提示:注意区分重婚行为和重婚罪的关系

有重婚行为的,并不一定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受客观条件所迫而重婚,主观恶性较小的不构成重婚罪:

1、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迫于生存而重婚的;

2、因配偶一方长期下落不明,迫于家庭生活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

3、被拐卖后再婚的;

4、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又与他人结婚的等。


五、重婚情形中,有效婚姻离婚或者配偶死亡的,重婚的婚姻能否由此补正效力?

作为特殊的无效婚姻类型,重婚不仅对缔结在先的合法婚姻造成破坏,而且违反了婚姻家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的基本伦理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等结婚公益要件,即使在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形下,严重违反婚姻家庭法律基本原则和基本伦理道德的不合法关系,原则上也不应当适用确认婚姻无效阻却事由的规定,使其从违法向合法转变。

例外情形下,可以基于对后婚无过错诚信善意当事人的保护,不再确认重婚中的后婚无效。如(2021)苏0612民初7689民事判决,赵某山与黄某爱结婚时并不知其已经有配偶,属于诚信善意的一方,且双方共同生育子女、赡养老人,十多年来形成稳定的社会关系,对给予善意形成的稳定的社会关系应当给予保护,不再对重婚确认无效。(摘自 《孟某松、孟某玲诉赵某山婚姻无效纠纷案——重婚型无效婚姻效力的不可补正性及其例外保护规则》原创朱卫红、孟某玲,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


小编有话说

和谐婚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也会让夫妻双方相互成就、家庭兴旺。我们都应该对夫妻之间相互忠诚彼此洁身自好,切勿为了一时的新鲜,跑偏了轨道,后悔半生。小编愿天下夫妻相濡以沫,幸福一生。


注:以上内容由赵春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赵春梅律师咨询。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专业领域: 100237919 赵春梅律师 1 09:00 21:00 赵春梅 260200 0
手机:135-8938-0836(接听时间:09:00-21:0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在线短信咨询

在线咨询赵春梅律师

用户评价更多>>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谢谢律师,这个困扰了我很久的问题,终于可以解决了

    来自北京-北京用户2024-03-20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赵律师非常专业,耐心,业务能力强,感谢!

    来自山东-青岛用户2023-11-20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非常感谢律师的耐心解答,经过律师专业的分析、解答,建议,快速及时地解决了我的问题,再次感谢律师!

    来自北京-北京用户2023-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