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或同居期间,双方当事人会存在互赠礼物、财产等情况,尤其是在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的情况下更是选择一些昂贵的礼物来维持恋爱关系,那么恋爱关系一旦结束,这些财产应当如何分配和处理?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恋爱期间财产来往的性质认定
(1)赠与
在恋爱期间,双方当事人享受着爱情的甜蜜,并为了维护爱情而双方付出,那么在双方能力范围内互赠礼物可以认定是维护爱情的一种手段,这当然可以认定为一种赠与行为。但也会存在一些价格昂贵的礼物,例如:车、房,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实属于单方面自愿赠与,仍视为赠与。如果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则由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消费水平等,结合平等原则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借贷
对于恋爱期间的金钱纠纷,法院会依照有关“赠与行为”与“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及相关证明来对财产纠纷的性质进行认定;(补充说明或距离什么情况能够认定为借贷)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2、恋爱期间赠与财产可以要求返还吗?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3、分手后能否索要青春损失费?
分手后索要 “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的,而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
4、恋爱时同居,分手后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
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一方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要求另一方负担实际支出或确定将要支出的费用的,可予以支持。
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男方已自愿给付超过实际支出的相关财产,事后男方反悔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5、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从具有同居关系的恋爱角度出发,同居与恋爱的不同之处在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在同居期间,一方给另一方的相关金钱用于共同生活消费的,属于两人共同消费,对于此类金钱,不再存在返还与否的认定。对于礼物赠送以及金钱转账的性质认定则参照恋爱期间的认定方式;从具有婚约的恋爱关系角度出发,一旦有了婚约,双方当事人都有了期待走进婚姻的愿景并为之付出。如果只是简单的互赠礼物,一旦双方分手,赠送的礼物是否归还,要根据赠与财产的性质认定。如果是属于彩礼,是基于风俗习惯定亲所用,则应当予以归还;如果属于价值较大的物品,如房屋、高档耐用品(摄像机,彩电)等,属于与结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则是附条件的赠与,也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