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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说全抚养权归属影响因素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解决抚养争议的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也指出要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下面就一起来探讨一下在确定抚养权的归属方面,法院会考虑哪些因素吧!

 

1、抚养权确定的决定性因素--子女年龄。

l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对于两岁以下的子女,以上内容属于原则性规定,在下述要素的共同作用下可以认定由父亲抚养子女更利于其最大利益的实现:

第一,父母协商子女随父生活且对子女成长并无不利,父亲一方不存在干扰要素而可能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母亲一方存在的干扰要素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导致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且父亲一方亦不存在类似的、严重影响子女合法权益的干扰要素。

第三,母亲具备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或无法履行抚养职责且拒绝将该职责委托给他人,导致子女处于危困状态,而父亲在具备构成要素如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的同时,没有严重影响子女合法权益的干扰要素。

 

抚养权确定的影响因素

(一)生长环境

(1)经济条件

法院通常会认为,“经济条件更为优越,能为子女提供更有利于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因此,法院一般情形下也会支持由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取得抚养权。

法院对经济条件的比较通常以争议双方是否有固定的住房、稳定的收入等为标准。若抚养人“没有固定的住所、收入,就无法对孩子尽到抚养、监护义务”,“不能解决住房问题,就无法给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法院通常支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能为孩子成长提供更多经济支持的一方的权利主张。在实践中,法院认定的由固定住所、稳定收入等结合而成的经济条件并不意味着打工者就当然没有固定住所和收入,亦不会因一方打工而当然否定其抚养主张。另外,法院认定的经济条件主要是由抚养人本人的收入、住房等构成的物质条件,其他人如抚养人父母、兄弟姐妹的收入及住房等并不能等同于抚养人本人的经济条件,原则上不能作为判定抚养权归属时要纳入考量范畴的要素。但如果抚养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经济条件较好且愿意帮助抚养人照顾未成年子女的,那么法院亦会将之作为确定抚养权归属的考量要素。

(2)性别

在实践中,法院普遍承认性别要素在处理抚养纠纷中的重要价值。一般情况下,当不存在有效抚养协议或母亲并无不适于抚养子女的具体情形时,母亲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享有优先抚养权。法院通常认为,“孩子一出生所能体验到的第一份情感就是母爱,幼儿对母亲有着本能的依恋”,婴幼儿由母亲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对两周岁以上的女儿,法院一般情形下亦会优先支持母亲的抚养诉求。在法院看来,“女孩的生理特点,随母亲生活更为方便”,尤其是对“处于青春期的女孩来说,与母亲的沟通更为方便,孩子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孩子的心理、生理变化,便于适时予以疏导和处理”。法院还认为,母亲的性别优势不仅体现在与女儿具备共同的生理特点上,也体现在女性一般所具有的感情细腻、细心体贴中。所以在其他可供考量的要素大致相当时,法院亦会优先考量由母亲抚养女儿。

 

(3)父母职业

通常情形下,教师、医生、工作自由度高且收入稳定的私人理财顾问、手工艺人等,主张抚养权的请求较易获得法院的支持;而那些需要经常外出工作的父母如建筑师、运输工,或长期在外打工的,主张抚养权的请求往往较难获得支持。法院的核心考虑在于,对子女的抚养照顾需要充分的时间和精力,父母从事的工作愈是具有稳定性、规律性,时间愈是宽松自由,收入愈是稳定丰厚,则其愈能保障抚养所需的时间、精力和质量;相反,若父母的工作缺乏稳定性,则愈是无法满足抚养子女所需的时间和精力要求。

(4)教育问题

一般而言,教育条件更好的一方通常会优先取得抚养权。另一方面,就主观的教育方式而言,究竟是宽松民主的教育还是家父式的严厉教育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实现?例如,有已满10周岁的女儿明确表示“因父亲对其管教过严,尤其是学习上要求较高,对父亲产生惧怕心理”,要求随母亲生活。一审法院认为:望子成龙是天下所有父母之期望,父亲对其用心培养,要求严格无可厚非,但方式应稍作改进,注意与女儿的沟通方法,寻求能使其更容易理解接受的方式进行。二审法院同样认为:父亲采取严格的教育方式,与生活照顾、学习辅导、品格培养及成长环境稳定等一样,都属于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而未成年人的认识难免带有情绪化,片面性,过于草率,因此应支持父亲的抚养请求权。可以发现,法院事实上对严厉的教育方式持肯定立场,但为了让孩子更乐于接受,其倡导一种缓和的家父主义教育立场。

(5)一方过错

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上,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离婚夫妻一方有过错,将会增加无过错方争取抚养权的筹码。

因此,如果离婚夫妻一方有过错,如因婚外情、赌博、虐待、暴力等导致的夫妻感情破裂,由于过错方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依据谁对孩子健康成长更有利就跟谁生活的原则,法院很可能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无过错方。

 

(二)父或母特殊情况

l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在父母患病的情形下,若所患疾病使患者实际上无法履行抚养职责,如父亲智力一级残疾且手足残疾而无劳动能力的,则法院通常会认为此种情形足以影响子女健康成长而不支持其主张的抚养请求。若父母一方患有传染病,但当该疾病对子女健康成长并无大碍或者并未恶化时,则法院并不会因此当然拒绝其抚养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若女方患有不宜再怀孕的疾病如子宫肌瘤,或已做绝育手术,则其抚养主张会被法院优先考虑;但若其明知自己已做绝育手术且在离婚时不主张抚养权的,或在抚养协议中约定子女由男方抚养的,或患有不宜怀孕但并非不能怀孕的疾病,则法院并不会优先考虑其主张。

(三)隔代抚养

l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此外未成年人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体健康与否亦会影响个案中法院的利益权衡。若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体健康且愿意帮助照顾未成年人的,则法院会优先考虑该方的抚养权;相反,若祖父母/外祖父等身患疾病或年老体衰,无力帮助照顾未成年人的,则法院会慎重考虑是否由该方行使抚养权

 

3、抚养权的变更。

根据《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第55、56、5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商变更不成的,可以另行起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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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北京用户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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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律师非常专业,耐心,业务能力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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