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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不得不知道的那些事(二)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主要有四种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通常会涉及到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继承方式。那么遗嘱继承和遗赠有什么区别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什么是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法律制度。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都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


        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下吧~

        案例简介

        王女士幼年丧父,一直由母亲独自抚养长大。结婚十年后,王女士发现丈夫出轨,并且有一个私生子,于是决定和丈夫离婚。在处理离婚手续期间,王女士的母亲遭遇意外突然离世,母亲生前有套房子,这时,这套房子该怎么继承呢?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在本案中,王女士的母亲突然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这意味着王女士母亲的这套房子将由王女士和丈夫共同继承。王女士的心情非常复杂,如果李女士的母亲生前立有一份有效遗嘱,待自己离世后这套房子只归自己女儿一方所有,与她的配偶无关,那么事情的结局可能就截然不同了。三、什么是遗赠?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这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赠与财产的意向并不拘泥于法定继承人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而产生了遗赠的制度。


        那么遗嘱与遗赠的区别是什么呢?

        第一,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遗嘱继承人则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

        第二,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客体的范围不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只承受遗产中的权利而不能承受遗产中的债务。《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即执行遗赠应当在清偿遗赠人的财产债务后。而遗嘱继承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也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义务。

        第三,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嘱人接受遗赠的,应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至遗产处理前,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

        我们也通过一则案例来解释一下:

        案例简介

        都说隔辈亲,连着筋。牛大爷孤身生活很多年,十分疼爱自己的孙子,想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都留给自己的大孙子,于是在生前写了一份遗嘱,还专门去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表示自己的全部财产都由自己的孙子小小牛一人继承。当牛大爷百年之后,小小牛操办好牛大爷的后事,但对牛大爷的遗产没有做出任何处理或意思表示。四个月后,小小牛被自己的爸爸和姑姑告上了法庭,提出遗产分配不合理,要求继承牛大爷留下的遗产的诉求。那么姑姑和爸爸可以继承牛大爷的遗产吗?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由于孙子小牛并不是牛大爷的法定继承人,所以牛大爷的这份“遗嘱”实质是遗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在本案中,小牛并没有对牛大爷的遗赠做出任何处理或意思表示,因此视为放弃遗赠。所以,姑姑和爸爸是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来继承牛大爷的财产的。

        四、遗嘱有哪些形式?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到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一共规定了六种遗嘱的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1.《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由于人们在长期的书写过程中会形成自己独特的书写习惯,而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手写全部遗嘱内容,可以通过对笔迹进行识别的方式来认定遗嘱的内容是否由遗嘱人书写,因此自书遗嘱既不要求遗嘱人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也不要求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在自书遗嘱中,尽管遗嘱的内容可能确实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但是如果没有签名,无法判断遗嘱人只是书写了草稿还是作出了最终决定,因此没有签名的自书遗嘱无效。

        2.代书遗嘱《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该遗嘱形式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种法定遗嘱形式,根据上述规定,打印遗嘱有效成立须符合下列要件:

        一是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资格、数量、在场见证等方面的要求;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当遗嘱有多页时,如果仅在一页签名,其他页的内容容易被篡改或者替换。如果遗嘱人、见证人只在遗嘱最后一页签名,没有在每一页签名,则不能认定打印遗嘱有效;三是要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分为录音遗嘱与录像遗嘱,录音遗嘱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用录音的方式记录而形成的遗嘱。录像遗嘱是遗嘱人表达遗嘱内容并用录像的方式记录而成的遗嘱,遗嘱人在表达遗嘱内容是可以通过口述的方式同时记录其声音,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用口述方式的,例如遗嘱人为聋哑人的,可以通过打手语的方式表达遗嘱内容。无论采取那种形式,遗嘱人在录音录像中都应该亲自表达遗嘱内容,不能由他人转述。

        5.口头遗嘱《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危急情况主要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了重大灾害或者意外等紧急情况,随时有生命危险而来不及或者没有条件立其他形式的遗嘱。处在危急情况中的遗嘱人在立口头遗嘱后死亡的,如果遗嘱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口头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考虑到口头遗嘱的内容完全依靠见证人的表述证明,准确性与证明力低,容易发生纠纷。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在世并且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该口头遗嘱失效。如果遗嘱人没有另立其他形式的遗嘱而死亡的,视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

        6.公证遗嘱《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的有效成立除了需要遵守《民法典》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以外,还需要遵守我国有关公证的法律规定,司法部颁布的《遗嘱公证细则》对设立公证遗嘱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小禾总结:通过这期的分享,想必大家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这两种继承方式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内容合法遗嘱就有效吗?其实并不是的。关于遗嘱的无效情形、继承权的丧失与宽宥制度将在下期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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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律师,这个困扰了我很久的问题,终于可以解决了

    来自北京-北京用户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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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律师非常专业,耐心,业务能力强,感谢!

    来自山东-青岛用户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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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感谢律师的耐心解答,经过律师专业的分析、解答,建议,快速及时地解决了我的问题,再次感谢律师!

    来自北京-北京用户2023-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