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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未直接抚养一方怎么办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

 

陈某(女)与徐某(男)于2009年协议离婚,约定婚内所育子女徐某某随徐某共同生活。2015年,徐某与何某再婚,因何某脾气火爆,经常对徐某某实施家暴。2016315日,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徐某和何某再次对徐某某实施家暴,陈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收到陈某申请后,立刻前往当地派出所调取出警记录及现场照片,并前往徐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调查,在村委会的配合下向当时在场村民做了调查笔录,随即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送达给徐某、村民委员会及派出所。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认为,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综合予以考虑。陈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徐某及其妻子何某对徐某某有实施家暴的行为,遂判决变更徐某某由陈某抚养。

 

【点评】

 

父母离异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已经是一种伤害,家庭暴力的存在更是挥之不去的梦魇。为了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本案中,陈某作为徐某某的母亲,虽未直接抚养徐某某,但在徐某某遭受家庭暴力时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变更。本案中,基于徐某与何某的家暴行为,法院通过判决变更抚养权,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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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律师,这个困扰了我很久的问题,终于可以解决了

    来自北京-北京用户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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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律师非常专业,耐心,业务能力强,感谢!

    来自山东-青岛用户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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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感谢律师的耐心解答,经过律师专业的分析、解答,建议,快速及时地解决了我的问题,再次感谢律师!

    来自北京-北京用户2023-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