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害人范某某(女,时年7岁)出生后不久即由被告人邓某收养。在收养期间,邓某多次采取持木棒打、用火烧、拿钳子夹等手段虐待范某某,致范某某头部、面部、胸腹部、四肢多达百余处皮肤裂伤,数枚牙齿缺失。2010年3月26日上午,因范某某尿床,邓某便用木棒殴打范某某腿部,致范某某左股骨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邓荣萍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邓某为人之母,长期对养女范某某进行虐待,又因琐事持木棒将范某某直接打致轻伤,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邓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
tips: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有殴打、虐待情节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8条,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