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何某、李某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7年阴历2月16日举办结婚仪式,至今未领结婚证。婚后于1988年12月13日生育长子李木,1990年5月17日生育次子李林,现均已成家。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原被告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并大打出手,原告因无法忍受被告的长期殴打,2013年分居生活。2015年2月23日,李某曾写保证书一份,载明:“兹保证再也不打何某,否则房产归何某所有”。2016年3月5日,当地派出所接到何某报警后赶到双方住地,发现何某又被李某打伤。 2016年3月8日,何某以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由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依法处理分割财产。诉讼过程中,何某提供证人刘某、王某出庭证明李某曾多次殴打何某,何某与李某的两个儿子,也对法官表示李某经常殴打其和母亲何某。何某还提供了医院病历和照片证明李某存在家庭暴力。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现已分居,且居住同一处所,接触机会多,何某多次报警,现处于恐惧之中,李某有一定暴力倾向等诸多因素,可以认定何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存在遭受李某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可能性。遂裁定禁止李某殴打、威胁、骚扰何某。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何某提供的病历、照片、李某书写的保证书、证人刘某、王某及其两个儿子的证言及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已形成一系列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李某对何某多次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何某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因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何某实施家庭暴力,过错较大,何某可适当多分得部分财产。同时,李某因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应支付何某离婚损害赔偿金。遂判决准予何某与李某离婚,何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李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李某支付何某离婚损害赔偿金30000元。(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tips:家暴时可以借助外界帮助:(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诉讼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出具出警记录。(二)受伤后及时去医院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此外,还要在当时进行拍照,保留好照片。伤情严重的,建议进行伤情鉴定。(三)如现场有目击者或者知情的邻居,可以申请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还可以借助身边的设备:(一)可以使用手机、摄像装备进行录音、摄像等,并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二)如果现场有摔毁的家具,或者被破坏的物品,可以拍摄取证,作为辅助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