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宋某(女)与余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儿。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3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在离婚诉讼中,宋某提出余某对自己及家人实施家庭暴力,要求法院给予自己及家人保护。经法院调查了解,宋某与余某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争吵时,余某经常打宋某,宋某带两子女回娘家居住,余某多次去宋某娘家进行威胁。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余某发出“家暴禁止令”。
【点评】
加害人实施暴力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受害人,如果“威胁”使受害人相信加害人说到就会做到,同样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这样的“威胁”应认定为家庭暴力。本案中,余某为阻止宋某离婚,多次短信、电话进行威胁,跟踪宋某,余某的种种行为引起宋某心理上的恐慌,甚至产生放弃离婚的念头。余某的“威胁”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中“精神暴力”类型,法院及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防止暴力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