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齐某与章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章某于婚前购买1号房屋一套,登记在章某名下,章某贷款9万元,并于2007年将贷款提前还清。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齐某名义购买2号房屋一套,齐某贷款30万元。但在二人的离婚诉讼中,因齐某的父母主张权利,2号房屋未予分割。后章某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起诉齐某以及其父母至法院,法院作出确认2房屋为章某与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并在判决中同时确认齐某的父母为2房屋支付首付款95000元。后章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齐某,要求依法分割1、2号两套房屋。
在审理过程中,齐某父母向法院表示,其二人在购买2号房屋时的出资系对齐某个人的赠与。诉讼中,齐某与章某对两套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协商,并共同确认了还贷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1号房屋系章某婚前购买,登记在章某名下,该房屋应归章某所有。但齐某与章某婚后为1号房屋偿还了部分贷款,该部分款项从财产性质上属夫妻共同财产,故齐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2号房屋系章某与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登记在齐某名下,现由齐某占有、使用,双方均同意该房屋归齐某所有,齐某应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房屋市场价格向章某支付房屋折价款,折价款的具体数额,法院将结合双方的首付款出资情况、对房屋的投入与贡献、婚后贷款偿还情况及离婚后的贷款偿还等情况,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综合予以确定。
【法官释法】
1.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2. 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情形,如无特别约定或相反证据,应当认定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对于一方提出出资系其他性质时,要从严掌握,应从书面材料形成的时间、资金的流转、当事人陈述等多方面综合予以认定。至于赠与的对象,即父母婚后出资,如果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该出资视为仅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在分割利益时,作为子女个人财产予以考虑。3.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财产,为兼顾第三人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一般不予处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所有权确认为由另行诉讼。在确认该财产确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再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