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姜某与李某于1990年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李甲、李乙是李某与前夫的孩子,跟随母亲李某与姜某自1990年起共同生活(李甲7岁、李乙5岁)。2014年姜某与李某离婚。2015年姜某诉李甲、李乙要求支付赡养费。李甲、李乙以生母李某与姜某已离婚,其与姜某无任何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经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其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其生父母与其继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判决与姜某形成抚养关系的李甲、李乙对姜某有赡养义务,李甲、李乙每月支付姜某赡养费。
【法官点评】
“家和万事兴”,赡养父母、孝敬老人是家庭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属于子女拒绝赡养再婚老人的情形,面对老人再婚,有些子女往往因为面子、财产分配等问题而反对,进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因此,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儿女们干预老人再婚或不尽赡养义务的做法都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