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其住所难以获悉,也有可能失踪或死亡,这时另一方该如何起诉离婚?
一、确定管辖法院
一方离家出走多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足一年,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主张被告下落不明,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立案时要有证据材料证实。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
二、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不满2年),确定管辖法院后直接起诉
被告下落不明,法院采用公告送达,公告期满无人应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三、特殊情况下(下落不明持续满2年或4年),确定管辖法院后,分析个案情况是否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一)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持续满2年的,可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可以先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夫或妻为失踪人,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宣告死亡之日即婚姻关系消灭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