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违约要没收定金,须发律师函或签书面承诺
来源:周科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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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记者:郝丹
读者夏小姐:我一年前卖房子,当时客户交了50万定金,签合同后5天内要进行首期款监管,但客户却违约说不买了,明确表示定金也不要了,所以我之后把房子卖给了其他人,可现在那人却回过头来告我违约,这道理怎么说得通呢,我要怎么办?(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记者帮忙:对于夏小姐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周科律师,他对此表示,从情理上来说夏小姐的确是没错的,对方明确表示了不要定金,也不再履行合同,她有没收对方定金的权利。但是从具体的操作上来看,口头上的承诺是很难取证说清楚的,这个案子中规定签合同后5天内监首期款,客户即使明确说不要定金了,除非签下了书面承诺,如果没有的话业主还是应该发函催对方监管首期款,并留好证据,在迟延一段时间后再发函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完成了这样的程序业主才有权利把房子卖给其他人,或者再抵押给银行,否则的话像夏小姐那样,对方不去银行做监管了,她也不去了,其实双方都可以说违了约,等业主再出售房产时对方反告你违约,就成了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标签:深圳房产律师 二手房产律师 定金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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