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毅智律师

董毅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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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园老树”有别于“风雅老树”不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董毅智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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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罗翠航) 原告珠海麦田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田咖啡公司”)认为广西田东圣邦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百色老树咖啡店(以下简称“百色老树咖啡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老树”文字,故诉之广西百色市中级法院要求百色老树咖啡店停止侵权,并要求百色老树咖啡店、田东圣邦酒店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共计100000元等。近期,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被告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2009年1月14日,原告麦田咖啡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第3039031号商标,成为“风雅老树”及图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43类,经营咖啡馆、餐厅等,目前还处在有效期限内。 被告百色老树咖啡店的开办单位为田东圣邦酒店公司,2010年试业起至今开始使用“庭园老树”的标识从事中、西餐和咖啡经营。被告“百色老树咖啡店”的经营项目与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核定服务项目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百色老树咖啡店将 “老树”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其商业经营中突出使用,在其门店招牌“庭园老树咖啡”中,在显著位置使用“老树咖啡”,经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风雅老树咖啡”中的“老树咖啡”相对比,原告的商标无特殊性,且“庭园老树咖啡”与“风雅老树咖啡”名称不一,文字表示不一,字形不一,被告的商标有英文标注,有电话号码,与原告的商标不具有相同、近似的特征,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且“老树”并非原告最先使用的字号,原告不享有“老树”或“老树咖啡”的专用权,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麦田咖啡公司不服上诉至广西区高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百色老树咖啡店使用的“庭园老树”标识与麦田咖啡公司的“风雅老树”图文商标都有“老树”二字,但“老树”不是麦田咖啡公司的注册商标。麦田咖啡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体现在文字“风雅”与“老树”相结合再加上外围的椭圆,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百色老树咖啡店使用的“庭园老树”标识主要部分的四个文字有两个不同,文字周围的图案、颜色均不同,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为标准稍加注意就能从整体上感知两者的区别,不会将百色老树咖啡店提供的服务与麦田咖啡公司提供的服务发生误认。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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