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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照顾无过错方的关系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1-05-30 浏览量:373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适用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都产生于夫妻一方的过错,其结果都直接关系到财产问题。有人认为无过错方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就不应在共同财产分割时再适用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这一说法是不妥当的。因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照顾无过错方有着本质的区别:

        (1)性质不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是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之一,适用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产生于一方对另一方的严重过错行为,承担的是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2)适用的情形不完全相同。《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限定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严重违反义务的重大过错行为。而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中的“过错”,既包括这四种重大过错行为,又不完全限定于这四种过错行为,还包括通奸、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

          (3)适用的结果不同。即一方有过错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如果该过错行为属于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还应该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并用,并非绝对的排斥或相互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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