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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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发包人的指定分包

来源:陈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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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分包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施工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有资质的其他施工人完成的行为。当前工程分包在建筑施工领域已经是普遍存在,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两,本文仅针对是专业分包范围。发包人多利用自身在签订合同的优势地位要求指定分包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指定分包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也系违法),并强迫要求总承包人直接与其选定的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对合同内容也横加干涉,出现纠纷后又以非合同当事人加以规避,导致总承包人处于非常被动的地步,笔者从多年的执业实践中,认为针对这种情况在签订分包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在发包人指定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人应尽量说服发包人签订由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三方的分包合同。

二、对三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总承包人职责主要对分包工程有监督、协助管理的职能,分包人的主要职责是对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和工期负责,总承包人仅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好处是一旦出现分包工程安全和质量事故,就可以较大限度减轻总承包人的责任。

三、分包工程款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分包人,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费及配合费也由发包人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总承包人。这样的好处是总承包人避免分包工程迟延支付的责任,其工作内容更单纯,避免了风险。

四、如果发包人坚持要求将分包工程款先支付给总承包人,再由总承包人支付给分包人的,建议总承包人可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的“背靠背”条款。所谓“背靠背”条款是指总承包人向分包方支付分包工程款以发包人向总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为先决条件,并按发包方向总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比例向分包方支付工程。笔者认为,“背靠背”条款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而且“背靠背”条款也是国际惯例,国际通行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第1版1994)第16.3款就有类似的规定。笔者还认为,即便该分包合同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签订也可约定该条款,但要进行详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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