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律师

陈兵

律师
服务地区:广西-桂林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可获得经济补偿

来源:陈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5
人浏览
 

       经济补偿金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在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是在劳动关系解除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可能支付获得的一定的数额的金钱。在大多数国家劳动社会保障制度中,劳动关系的解除导致劳动者失业,国家就立即支付“失业金”至一定期限。而我国目前由用工单位支付是“经济补偿”。我国从《劳动法》开始正式建立经济补偿金制度,《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对此进一步完善,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予以进一步的扩大,给予了劳动者更大程度的保护,下而结合《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简述如下:

    一、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原《劳动法》确立经济补偿仅适用协商解除、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现在《劳动合同法》扩大到7种情形,体现在:①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6条情形)。②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④用人单位主本资格丧失而终止(主要包括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

    二、经济补偿金标准。一是原则按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年限限制;二是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实行“双限制”,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标准支付,最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三、经济补偿金的组成。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五、经济补偿支付方式。应该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除要全额支付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六、注意事项。合同终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是不进行经济补偿的,这就牵涉到一个适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所以按照这个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只计算《劳动合同法》失效后的年限,这是法不朔及既往原则。但九十三条也规定“本法实施前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经查阅,国有企业对此有特殊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出济补偿。虽然这个《暂行规定》执行到2001年6月被废止,但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支付经济补偿也要执到2001年6月。而且1993年国务字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要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给予经济补偿。目前这个规定仍有效。所以对劳动合同终止后是否支付经济补偿不能一刀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附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内容由陈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兵律师咨询。
陈兵律师
陈兵律师
帮助过 526人好评: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桂林市漓江路26号甲天下广场国展楼1号楼10-4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兵
  • 执业律所: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503*********81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西-桂林
  • 地  址:
    桂林市漓江路26号甲天下广场国展楼1号楼1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