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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陈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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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究竟什么算是投资收益,如何界定收益,实践中争议很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些作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况没有明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上述两种情况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要求我们对孳息和自然增值有个清楚的认识和准确的界定。

     一、何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宝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如树木的果实,牲畜所生的子畜,土地上生长的粮食等。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法定孳息由他人使用原物而产生的,自己利用自有财产所得到的收益不是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民事权利主体参与某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获得的报偿,一般归属于原物所有权人、持有人或者原物的合法占有人为原则。由于法定孳息作为个人收益,权利人有权自行处置,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法定孳息的归属。例如,甲婚前有住房一套,与乙结婚后又在另一小区购置一套商品房,其婚前所有的住房则用于了出租,每月租金500元,两年后双方感情不和离婚,这两年的房租12000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系甲财产的孳息,乙无权进行分割。

     二、何为自然增值。‘”自然增值“指婚前财产在不改变状态的情况下面实现的增值,一旦改变状态投入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增价性质就变化了。例如,男方在婚前有50万存款,婚后一直存在银行,存了10年,有了5万利息,那么离婚时这本金与利息均为男方所有。如果在婚后男方将这50万进行投资,收益了5万元,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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