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璐律师

王金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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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综合,刑事案件

2013年度“十大商标事件”公布

来源:王金璐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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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十大商标事件”公布


2013年是国内知识产权行业重要的一年,国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商标、专利等申请数量也不断攀升。数据显示,2012年末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有效注册商标量,均跃居世界第一。而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等重要领域,我国企业的近些年的表现可谓强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信设备、机械设备、电子设备等越来越多的“中国创造”产品开始走向世界舞台。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建立完善更加有序的市场秩序,2013年8月30日,新《商标法》修订完成,其中不仅有增加“声音商标注册”、禁用“驰名商标”作为宣传口号、多个类别商品可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等新条例的提出,同时也加强了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另外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也大大增加,而这些措施的出台和完善旨在推动我国商标行业的健康发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众所周知,商标侵权案例在知识产权行业一直居高不下,傍名牌式商标侵权行为司空见惯,商标抢注行为屡禁不止。像我们熟知的商标案例:Burberry 格子商标撤销牵动人心,海棠湾商标被抢让人警醒,还有GUCCI商标、“姚明”商标、稻香村商标、“卡斯特”商标、阿迪王商标等商标纠纷案层出不穷。


近日,国内最大的闲置商标交易平台中华商标超市网发布了“2013年度十大商标案例”,在重温商标案例的同时,中华商标超市网的负责人还对各个案例做了精彩点评,可以让我们更好品读知识产权行业的风云变幻。


1、Burberry 经典格子商标被撤销


BURBERRY:格纹元素我独有,你用我便提诉讼!


路必达马球:抽薪止沸,剪草除根!


跨国大牌BURBERRY向来以格纹元素著称,但是以后,这种格纹元素或许不再是这家奢侈品牌独有。因其注册的经典格子图案商标在某些品类中至少连续三年没有使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撤销BURBERRY“行李物品”等商品的上述商标。不仅如此,BURBERRY还将面临路必达马球公司高达5亿元的索赔诉讼。


路必达公司生产苏格兰格子纹皮具已经有27年的历史,生产的皮具销往美国、香港特区、台湾地区等市场。2004年起,BURBERRY以商标侵权为由,在我国台湾、香港和内地不断提起诉讼。由此算来,两家公司的商标之争已经长达9年之久。


出乎博柏利意料的是,路必达马球来了一招“釜底抽薪”。路必达马球发现Burberry注册的G732879号图形商标至少连续三年没有使用,2012年初,路必达马球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博柏利持有的G732879商标,中国商标局于2012年2月27日予以受理。并在今年11月11日正式收到了核准撤销该商标的通知书。


中华商标超市网专家分析点评:事实上,不仅仅是Burberry,很多国际一线品牌进入中国市场之后,都曾面临过这样类似的问题。中华商标超市网专家提醒大家商标也有“保质期” 企业应充分用起来。不然Burberry的今天就是一些企业的明天。


2、GUCCI商标“G” 字母商标被取消


GUCCI:一直被模仿,还是模仿,我要诉讼你。


Guess:米兰的诉讼,你戏剧了。


关于字母“G”的归属问题,Gucci与Guess之间的纠纷由来已久。Gucci和Guess的商标多处存在雷同,惟一的区别是Guess的菱形商标中间空白处仍有“双G”字母,而Gucci则没有。


2013年11月初,Gucci状告Guess商标侵权诉讼案在南京获得胜诉,中国南京人民法院宣判称,Gucci对Guess品牌的商标侵权案中,Gucci品牌胜诉,法院同意Gucci对于Guess品牌模仿其设计系列图案,造成商标侵权的指控。


据悉,中国诉讼案是Gucci针对Guess及其附属公司提出侵权起诉的第二个胜诉案例。2009年Gucci曾在纽约、米兰、巴黎、南京多处状告Guess商标侵权。去年6月,美国曼哈顿联邦法院宣判Gucci胜诉,获得466万美元赔偿,成为Gucci针对Guess及其附属公司提出侵权起诉的首个胜诉案例。然而今年5月,首战大捷的胜利并未在Gucci身上得以延续,由于各国针对知识产权案认知和判定不同,米兰法院取消了Gucci菱形“G”字母LOGO和“Flora”的注册商标,共包括3个意大利注册商标和4个欧盟注册商标。


中华商标超市网专家分析点评:由于两个国家适用的法律并不一样,而且不同的法院不同的司法人员,对于商标的界定、判断也会不一样,甚至还会有一定的偏差。导致了此次判决结果与美国的判决结果不同。


3、姚明织带”完胜”球星姚明


球星姚明:这是我的名字,你不能注册商标!


厦门姚明:我没有傍你,我只是在注册跟织带有关的商标类别!


厦门姚明织带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明(以下简称“厦门姚明”)和前NBA篮球巨星姚明关于26类“姚明”商标之争,经过9年多的抗争与较量,最终以厦门姚明“完胜”终结。2013年11月19日,厦门姚明收到了来自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


据悉,厦门姚明和球星姚明,两人有关“姚明”二字的商标纠纷,始于2004年。当年8月17日,厦门姚明提出“姚明”商标注册申请,2007年11月19日,该申请被商标局以“姚明是我国著名篮球运动员,有很高的知名度,不得注册”为由驳回。随后,厦门姚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决定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在初审公告期内,球星姚明方面曾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异议裁定书,裁定其不予核准注册。厦门姚明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今年6月28日,商评委作出复审裁定,姚明所提异议复审理由成立,“姚明”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厦门姚明强调说,他只是申请注册跟织带有关的商标类别,并没有傍名人的意思。9年来,为了能够注册“姚明”商标,他投入了大量时间、财力与精力,包括公司实景照片、产品照片、销售分布图、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等,甚至还有美国商务部“双反”初裁、终裁文件等。这是一次成功“逆袭”,最终让“小人物”完胜了“大明星”。


据中华商标超市专家透露,企业与名人之间发生的商标纠纷并不鲜见,时下热门案件球星乔丹和乔丹体育是一个值得借鉴的案例。中国的企业在商标保护以及避免商标纷争方面应该总结经验和教训,企业必须有自己独立的品牌。


4、海棠湾商标成功维权


‘海棠湾’商标:“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海棠湾’商标之争可谓一波三折,异常艰难,历时两年多,“海棠湾”商标抢注案件终于成功维权。


据悉,海棠湾休闲度假区开发项目是三亚市政府于2004年4月启动的重大建设项目,自2005年6月以来,随着海棠湾国家海岸建设的进行,各地出现多起抢注“海棠湾”商标事件,被抢注的商标内容包括吃、穿、住、行、玩、文化出版等20多个类别,将严重影响了三亚市经济的长远发展。


2009年,得知“海棠湾”商标被抢注以后,三亚市委、市政府及省工商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海棠湾”商标注册工作组,开展商标维权工作.


2011年6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商标异议裁定书,对首批被抢注、已经进入初审阶段的10个“海棠湾”商标裁定为不予核准注册。抢注人李隆丰对该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海棠湾”商标争议裁定。


2012年5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原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海棠湾”商标争议裁定。


直到201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知行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13255号《关于第4706493号“海棠湾”商标争议裁定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582号行政判决,至此,“海棠湾”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针对此类事件,中华商标超市网法务部的负责人给我们提出宝贵的建议:要提高商标注册保护的意识,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将会更加显著,现在不仅仅是知名景点会被抢注,现在诸如“刘翔“”乔丹“等在内的名人商标注册都被炒的火热,因此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全民商标保护意识的培养是必须的。


5、苏京“稻香村”均自称老字号


苏州稻香村:我是乾隆皇帝御赐招牌,你甭想借用!


北京稻香村:你眼红我市场异常红火,莫想搭便车!


2013年,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因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5485873号商标“稻香村及图”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商评委最终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苏州稻香村遂将被告商评委和第三人北京稻香村起诉至法院。2013年12月9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在一中院法庭上,两家稻香村唇枪舌剑,苏州称“稻香村”的得来是因为乾隆皇帝御赐招牌,而北京则称自己的字号在光绪年间就风靡京城。坚称各自才是“中华老字号”,是本宗本源。


庭上,原告认为,北京稻香村背着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三禾稻香村”商标,置已使用200多年、注册20多年的“稻香村”商标于不顾。第三人北京稻香村是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第三人使用“稻香村”商标所获得的声誉应归属于该商标及原告,法律及实际上并不存在分立、共存的“稻香村”市场。


被告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第三人商标的复制,其申请注册是对北京稻香村知名商标的刻意模仿,很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北京稻香村是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苏州稻香村使用的商标与第三人北京稻香村的文字极为近似,其用意明显,就是为了达到鱼目混珠、侵占北京稻香村市场份额的目的。因此裁定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应依法制止。


第三人北京稻香村认为,北京稻香村经过近30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拥有18亿元的资产,29个直营店、81个加盟店和300多个经销网点,销售区域以北京为主,辐射到河北、内蒙古、山西等13个省区市。国家商务部曾经正式授予北京稻香村中华老字号,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原告新注册“稻香村”商标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其严重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给市场造成了混乱,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此案仍在审理中,中华商标超市将继续关注。


6、阿迪王商标纠纷达成和解


阿迪王:奈若何,一直被冠以山寨之称!


阿迪达斯:奈我何,越挫越勇终和解!


“阿迪达斯与阿迪王已达成和解。”7月18日,阿迪达斯方面确认该消息,这意味着双方辗转多地、喧嚣五年的商标纠纷终于划上句点。


据悉,双方协议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阿迪王(包括经销商、区域代理商、加盟店)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物、宣传材料上使用含有阿迪王三角标logo和“阿迪王”标识的中文商标;二是自4月7日起阿迪王公司的所有店铺不得出现三角标和“阿迪王”字样。若出现违约,须赔偿300万元。


该纠纷源起于2008年8月。当时阿迪达斯以阿迪王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阿迪王公司、营口的个体业主郭某告上法庭。郭某是2006年与阿迪王东北分公司签订特许经销协议,经营销售阿迪王品牌商品。然而阿迪达斯认为其悬挂的标有“阿迪王”、“Adivon“及图文组合标识,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阿迪达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对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如今,这场旷日持久的对峙,跨国巨头终于了却一桩“心病”,而位于泉州总部的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也将不再有“阿迪王”商标。


国内知名商标转让平台中华商标超市网探究发现,通过这场官司,消费者对阿迪王的市场认知度有了很大的提高,阿迪王或许可以借此机会提升自己新品牌的影响力。


7、新《商标法》再次修订


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中国商标法最早于1983年正式颁布实施,1993年、2001和2012年分别进行了三次修订。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将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据一位工商人员介绍,此次《商标法》修改主要涉及七个主要方面的内容:


一是针对社会普遍反映的商标审查时限较长的问题,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


二是增加了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规定,明确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明确了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和电子申请的效力;


三是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四是针对确权程序复杂,简化了异议程序;


五是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增加侵权种类和惩罚性赔偿规定;


六是加大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禁止恶意抢注;


七是增加代理机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加大对代理机构监管力度。


其中,对驰名商标使用范围的限定,最为引人关注。修改草案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商标超市网点评:现在最重要的是对企业进行新《商标法》宣传解读,新《商标法》一旦实施,将督促企业严格贯彻执行。


8、“卡斯特”商标案峰回路转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CASTEL”和“卡斯特”,很多爱喝红酒的人都把它们当做是一个品牌,而事实上,两家公司为此打了多年官司。最新消息称,争议重重的“卡斯特”商标案诉讼,近日峰回路转。


最高人民法院12月11日签发裁定,决定提审本案,并申令中止执行此前浙江省高院所作的二审判决。这意味着在最高法的最终提审判决出台之前,被告方法国卡思黛乐(CASTEL)(下称“卡思黛乐”)可以中止赔付高达3373万元的赔偿金;而此前已被一审法院查封、冻结的卡思黛乐相关商标和股权等资产也被中止执行,消除了被强令拍卖付赔的可能性。


此前报道,2009年,中文“卡斯特”商标持有人、西班牙籍温州裔商人李道之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权益诉讼。2012年3月,温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方卡思黛乐侵犯中文“卡斯特”商标持有者李道之的商标权益,据此判令卡思黛乐向李道之赔偿3373万元。法方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浙江省高院,浙江省高院于今年6月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随后,卡思黛乐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最高法在裁定书中指出,法国卡思黛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而这一法条所指,是在“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


中华商标超市网点评:欧洲最大的葡萄酒商法国卡思黛乐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与西班牙籍华裔商人李道之之间围绕“卡斯特”商标的纠纷,经过了6年纷扰,仍不知花落谁家。此番看来,做好商标维权工作,对自身品牌等进行注册商标非常必要,以防被他人抢注商标。


9、五芳斋金字招牌花落浙江品牌


浙江五芳斋:“咬定餐饮利卡不放松,立根原在五芳斋。”


先后提起两轮诉讼,历经两案四审,历时三年半,浙江五芳斋终于成功打赢品牌捍卫“持久战”。


2013年12月,上海市高级法院对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五芳斋”)诉上海五芳斋餐饮有限公司(简称“餐饮公司”)、上海利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利卡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五芳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系列纠纷案终于有了定论。


追溯到2009年,当时上海街头突然冒出多家“五芳斋”粽子百年老店,网上也有不少商家销售“上海五芳斋”粽子礼品卡,不少消费者误以为这都是嘉兴“五芳斋”的上海分号。当时上海某食品集团下属五芳斋点心店、五芳斋餐饮分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粽子类产品及包装宣传资料上突出、简化使用“五芳斋”“上海五芳斋”等字样。


2010年6月,浙江五芳斋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一审判决浙江五芳斋胜诉。2011年9月,此案又上诉到上海市高院。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


但在前案审理过程中,2010年12月23日,某食品公司又设立了餐饮公司,在其生产的粽子、咸鸭蛋等类产品包装上“故伎重演”。2011年6月,浙江五芳斋又将餐饮公司及利卡公司起诉至上海市一中院。一中院判决餐饮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五芳斋”文字,判决餐饮公司及利卡公司停止侵犯“五芳斋”商标权。餐饮公司及利卡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高院。


上海市高院审理后认为:浙江五芳斋在粽子产品上享有“五芳斋”文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餐饮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五芳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不得继续使用“五芳斋”字号。利卡公司作为销售商,其行为也构成“五芳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中华商标超市网点评:餐饮公司和利卡公司的行为容易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经营者应引以为戒,避免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0、美国“ZIPPO”状告深圳“ZLPPO”


深圳“ZLPPO”:字母差别,类别不一,何来侵权?


美国“ZIPPO”:傍我品牌,赔我30万元!


因为和著名打火机品牌“ZIPPO”极具相似度,深圳两家公司生产的“ZLPPO”手机被美国之宝制造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人民币。2013年9月,这起涉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知识产权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美国之宝制造公司(ZIPPO MANUFACTURING COMPANY)诉称:该公司成立于1945年,是世界上著名的打火机生产商。


2012年底,之宝制造公司发现深圳市核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心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手机包装盒等上面使用了“ZLPPO”的标识,并与“ZIPPO”驰名商标高度近似,考虑到“ZIPPO”商标具有强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之宝制造公司认为被告使用“ZLPPO”标识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之宝制造公司遂以深圳两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ZLPPO.com”域名;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判令两被告在媒体上刊登启事,就其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此案开庭时,原被告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庭。两被告深圳市核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心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称,“ZLPPO”和“ZIPPO”不仅有一个字母的差别,而且双方生产的产品也不是同一类别,“ZIPPO”主要是在打火机领域具有高知名度,而被告公司的产品则为手机。因此,两被告公司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中华商标超市点评:ZIPPO打火机被美国时代杂志评为最典型的美国标志之一。该公司拥有的“ZIPPO”系列商标在打火机等商品上,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产品美誉度。


越来越多的商标事件出现在人们的视线里,阿迪王和阿迪达斯的傍名牌、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的商标之争,这一件件的商标大事无不在预示着2013年商标领域的高速发展,民众越来越重视商标,也越来越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华商标超市专家再次强调:在知识经济的时代里,知识主宰一切。只有充分利用创新战略与知识产权的法律价值,中国企业方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继续生存并且脱颖而出。未来,也是属于知识产权强国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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