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工程建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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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卖骑手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可主张外卖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原告后住院花费10万元,律师代理后发现,孟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从事外卖配送业务,因此将孟某、外卖骑手所在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令外卖骑手孟某所在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张某的全部损失。
    鞍山律师-王庆庆律师 王庆庆律师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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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人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后向老板索赔,老板是否担责
    辆车主就擅自挪动,造成正在车上卸货的车主摔倒,造成脑部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刘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事立案,刘某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40万元,赔偿后,法院判决刘某缓刑,刘某遂以跟随赵某和其丈夫工作,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他人死亡,赵某和其丈夫作为老板,应承担共同承担责任,需要刘某承担28万。律师作为被告,从雇主的主体资格、刘某主张的索赔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挪车行为是否属于雇佣活动的范围、刘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等方面发表了意见,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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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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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在网售平台销售的商品侵犯商标权,被索赔80万以上,代理后成功减损
    标,起诉至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分别主张80万和150万索赔。2021年宁某在线下购买衣服,找人代工贴标,在PDD、ALBB等平台上销售,被上海某公司以侵犯HAZZYS商标,起诉至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主张100万索赔。代理律师从商标独占许可的时间、商标注册类别、主观过错程度、销售量中存在刷单等情况在庭前与法官进行了沟通,最终上述3案分别以2万、3万、1万的金额达成调解,最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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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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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成功案例
    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3月29日解除。申请人向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29日期间的另一倍工资2万余元。二、律师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入职,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于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29日支付双倍工资给申请人。三、仲裁结果。劳动仲裁案件受理后,在仲裁委的居中协调下,经过多次磋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最终达成了调解。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鞍山律师-汤佳杰律师 汤佳杰律师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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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辞退合法吗?看徐律师如何帮你拿赔偿
    5年10月1日,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运营主管一职。在朱某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拖欠朱某工资,并于2023年12月13日无故辞退朱某,且因该公司在做社保减员时填写选项为“朱某主动辞职”导致朱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朱某决定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由于缺少相关知识,面对专业人事显得十分局促,从而导致在调解阶段失去底气与信心。但又不甘心,于是到律所咨询徐律师。办案过程:徐律师在了解详情后,仔细看了看朱某的证据后发现朱某申请的赔偿项目不全,并且金额也计算的偏低,随后向其提议撤回原来的仲裁申请,重新编写仲裁申请书并重新提交。徐律师表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和五十条的规定,应当向朱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等。朱某随即便委托徐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之后又在法院立案开庭审理。办案结果:被告认为原告不满足考核要求,降薪调岗属于合理举动,原告不服从调岗安排故而将其辞退并非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徐律师认为被告无法证实考核表的真实性,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朱某考核不合格不适合原先的工作岗位,同时拿出证据证明该公司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领取失业金。最后法院认为:该公司属于违法辞退;该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朱某工资的情况;判决该公司支付朱某工资、经济赔偿金、失业金共计2.7万余元。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案件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有时候面对的是专业的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明确的思路很容易在和解阶段吃亏,所以还是建议寻找专业律师走法律途径,不仅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也更省心了。
    鞍山律师-徐艳阳律师 徐艳阳律师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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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死亡,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2022年10月,某化工公司与某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申请贷款3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4.65%;同时于某、陈某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某化工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某化工公司发放贷款,但该公司未按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2023年6月3日保证人于某去世,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共三人,经公证,于某之子及母亲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于某的遗产,于某的遗产均由本案另一保证人陈某一人继承。截至本案诉讼之日,某化工公司尚欠某银行借款本金260万元,利息、罚息等合计2万余元,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某化工公司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审理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某化工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且未按约定偿还,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结清利息并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保证人于某死亡,陈某作为保证人之一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陈某作为于某的配偶应在继承于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法院判决:1.被告某化工公司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262.38万元;2.被告陈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某化工公司追偿;3.被告陈某在继承于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某化工公司追偿。本案现已生效。律师说法保证责任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那么,保证人死亡后,保证人是否应以其遗产承担保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不同于债务人,保证人是以其自身信用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当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随即消灭。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因此,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不会消灭,应由继承人在继承保证人遗产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本案认同第二种观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责任在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合同生效之时即产生,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7规定的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中,并不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因此,保证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条款继承后进行债务清偿。但本案特殊在于,保证人于某去世后,其遗产由陈某一人继承,且陈某亦为本案另一位保证人。因此,陈某应当对某化工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于某的保证责任,陈某应当在继承于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鞍山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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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纠纷的原告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3、有效的担保手续。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鞍山律师-孙心远律师 孙心远律师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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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我国经济仲裁不公正怎么办?
    个月期限的,法院将不再受理审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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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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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车祸后怎么做伤残鉴定?
    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的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伤残情况鉴定时,需要由具备专业鉴定资质的单位来办理,对于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的,还需要对驾驶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相关赔偿一般由保险公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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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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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财产
    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张某易和王某晨共同继承,每人各占50%份额;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由原告王某皓继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某鹏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女王某奇。第一任妻子去世后,王某鹏带着未成年的王某奇与白某花再婚。王某鹏与白某花生育二女一男,王某君、王某皓、白某。后王某鹏与白某花离婚。张某易与前夫张某川生育二子,即张某天与张某易。1951年,张某川去世。1957年,王某鹏与张某易再婚,再婚后张某易带着未成年的张某易、张某天与王某鹏共同生活。二人在婚后生育一女王某晨。1991年,王某奇去世,其育有两个女儿,吴某野和吴某旺。张某天于2017年7月26日去世,其与妻子赵某生有一子一女即张某霖和张某方。张某易于2014年2月13日去世,王某鹏于2018年1月7日去世。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为王某鹏与张某易留下的遗产,二人生前留有遗嘱。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王某君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我不认可遗嘱,该遗嘱并非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两套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第二,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在原有面积基础上加建了70多平米,但上述面积未办理房屋产权,我们认为该面积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一并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第三,关于存款,我们认为王某鹏应当有存款20万元,上述遗产应当一并予以分割;第四,白某提交的遗嘱补充协议,是父亲王某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父亲给的补偿。白某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认可遗嘱,该遗嘱不是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他子女不公平。见证人有离场和不在场的情况,故不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我提交的补充遗嘱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照补充遗嘱执行。另外,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后来增加了70多平米面积,增加的面积与遗嘱无关,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我父亲应当留有存款,我要求一并分割。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父母的遗产。吴某野、吴某旺共同辩称,我们对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公平。希望法院考虑到其他子女的权益合理分割遗产。关于存款,如果属于遗产,我们要求在法律范围内依法分割。被告赵某、张某霖、张某方经本院合法传唤,并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查明王某鹏与原配妻子婚后生育一女王某奇,后其原配妻子去世。1946年,王某鹏带着未成年的王某奇与白某花再婚,婚后生育王某君、王某皓、白某三个子女。1954年,王某鹏与白某花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王某君、白某归白某花抚养,王某皓归王某鹏抚养。张某易与张某川为原配夫妻,婚后生育张某天、张某易和张某凡三个子女。后张某川去世。1957年,王某鹏与张某易再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女王某晨,再婚时张某天、张某易和张某凡均未成年。张某凡于1971年去世,未婚未生育子女。王某奇于1989年去世,其育有吴某野、吴某旺两个女儿。2014年2月,张某易去世。2017年,张某天去世。赵某与张某天为原配夫妻,婚后育有张某霖、张某方两个子女。2018年1月,王某鹏去世。王某鹏、张某易之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系王某鹏、张某易婚后购买,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另查,该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125.1平方米,现由张某易居住使用。王某君、白某另主张一号房屋面积上曾有扩建,大概为70平米,故上述面积应当一并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张某易、王某皓认可房屋面积增加的事实,称系2014年左右按照单位统一要求加了电梯并进行改建,交纳了改建费用81216元,增加的面积大概为46.3平方米。另查,经本院核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确认,上述增加面积现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系王某鹏、张某易婚后购买,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现该房屋由王某皓居住使用。王某君、白某、吴某野、吴某旺主张王某鹏去世时应当留有存款,故要求依法分割上述存款。张某易、王某皓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父母的存款在父亲在世时已经分过,每人均分得了相应数额,后来遗留20万元用于交纳一号房屋改建费用以及装修、父亲日常生活开销等。王某君、白某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该20万元是父亲留给子女的备用金,且父亲尚有工资,故不同意上述主张。王某皓主张其自2014年9月开始负责父亲的工资卡,平时其每月将工资卡金额取出用于保姆费、伙食费等日常生活开销,截至父亲去世已余额。经本院调查,王某鹏名下余额为186.91元,后于1月8日入账38033.6元,备注为工资,1月9日支取38000元、3月1日支取80元。经询,王某皓认可上述账户由其实际管理,上述款项为其支取,其主张父亲曾表示该账户内余额归其个人所有。为此,王某皓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委托书,内容载明:“我声明,现将我的离休工资和红军补助费做出以下决定:工资每月拿出保姆费陆仟圆整、我和保姆的医院伙食费壹仟伍佰圆整,以及我的额外饮食、营养品、党费、医护人员节假日慰问及生活用品等等的支出,若有剩余归女儿王某皓所有。红军补助费由王某皓保存。2014年9月26日。”其中上述内容均为打印,落款处有王某鹏签字。王某君、白某、吴某野、吴某旺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主张王某鹏、张某易去世前留有遗嘱一份,并向本院提交了打印遗嘱一份,内容载明:“王某鹏……名下住房一处,125.1平方米……张某易……名下住房一处,28.98平方米……我夫妻二人名下共同决定将以上两处房产继承权分别授予:一、x1王某鹏名下房产,由儿子张某易和女儿王某晨二人继承,产权各半。二、x2张某易名下房产由女儿王某皓一人继承。此遗嘱是我夫妇二人所立最终的唯一的财产遗嘱。我们立此遗嘱时,神智清楚,遗嘱内容是我们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此遗嘱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立遗嘱人:王某鹏、张某易2012年9月1日。”上述内容及日期均为打印字体,该遗嘱上另有王某鹏、张某易签字、按手印、人名章以及见证人(打印人)尤某、周某签字、按手印。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主张上述遗嘱为王某鹏、张某易口述后由见证人之一尤某打印,后分别由王某鹏、张某易以及两位见证人签字。王某君、白某、吴某野、吴某旺对上述遗嘱不予认可,称并非王某鹏、张某易之真实意思表示,其要求见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经询,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表示因见证人年龄较大、身体不方便出庭作证,故提交了见证人陈述的相关视频光盘,视频中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就遗嘱见证问题对尤某、周某进行询问。王某君、白某、吴某野、吴某旺对上述视频内容不予认可,称见证人对遗嘱形成过程的多处关键信息含糊不清,故认为该遗嘱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另查,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王某鹏晚年主要由张某易、王某皓负责照顾。裁判结果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王某君、白某、赵某、张某霖、张某方、吴某野、吴某旺按份共有,其中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每人继承七十分之十三份额,王某君、白某每人继承三十五分之三份额,吴某野、吴某旺每人继承七十分之三份额,张某霖、张某方每人继承一百零五分之八份额,赵某继承三十分之一份额;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由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王某君、白某、赵某、张某霖、张某方、吴某野、吴某旺按份共有,其中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每人继承七十分之十三份额,王某君、白某每人继承三十五分之三份额,吴某野、吴某旺每人继承七十分之三份额,张某霖、张某方每人继承一百零五分之八份额,赵某继承三十分之一份额;三、现存放于王某皓处的属于王某鹏的遗产38080元由王某皓、张某易继承所有,王某皓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张某易19040元;四、驳回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王某君、白某、吴某野、吴某旺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继承人于继承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王某晨系王某鹏、张某易之法定继承人,张某易、王某皓、张某天在王某鹏、张某易再婚时均未成年且与王某鹏、张某易共同生活,故张某易、张某天与王某鹏形成抚养关系,王某皓与张某易形成抚养关系,其三人亦为王某鹏、张某易之法定继承人。后张某天在张某易去世之后去世,故其继承张某易遗产份额的权利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即赵某、张某霖、张某方;因张某天先于王某鹏去世,故其晚辈直系血亲即张某霖、张某方代位继承张某天应当继承的属于王某鹏的遗产份额。王某君、白某、王某奇系王某鹏之法定继承人,因王某奇先于王某鹏去世,故其晚辈直系血亲吴某野、吴某旺代位继承王某奇应当继承的属于王某鹏的遗产份额部分。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属于王某鹏与张某易之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二人去世后应当作为遗产依法进行分割。关于分割方式,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主张按照遗嘱继承,并提交了打印遗嘱。关于该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向法院提交的打印遗嘱虽有王某鹏、张某易及见证人尤某、周某签字,但该遗嘱上日期为打印字体,遗嘱人王某鹏、张某易以及见证人均未签署日期,故上述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法院对该遗嘱之效力不予采信。上述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平均分割。关于王某君、白某主张的存款20万元,未向法院充分举证,故法院对其上述诉请不予支持。考虑到张某易、王某皓在王某鹏晚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上述存款由其二人平均分割,王某皓应当支付张某易19040元。
    鞍山律师-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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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如何折价补偿
    近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二、折价补偿的规定
    鞍山律师-林治峰律师 林治峰律师
    20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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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施工合同中的挂靠施工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在有资质的建设
    鞍山律师-王亚律师 王亚律师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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