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的损害。其损害结果虽然也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但其物质损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害。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的侵权行为只有特定的四种形式,这四种侵权行为只能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因而,可能造成配偶一方的损害,也只能是由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配偶一方的身体和精神损害,不可能因单纯侵害他人的财产而造成物质损害。因而,离婚损害中的物质损失,只能是因人身损害而派生出来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不可能发生对他人财产的侵占或毁坏等而造成的物质损害。
【要点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当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案例索引】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唐法执字第154-1号(2010年7月8日)
【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群峰、王震寰。
被执行人王宏伟。
被执行人方城县公路管理局。
第三人孙秀霞。
2004年8月,被执行人方城县公路管理局对其方唐公路辖区内的有关路面进行维修,在券桥庄以南一段路面处,挖有一个0.04X9X5.6m大小的坑槽,该坑槽附近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2004年9月5日,被执行人王宏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过该坑槽时,致车方向失控,王宏伟为躲开对面驶来的车辆时撞在路边的一棵杨树上,造成车辆侧翻,乘车人陈金亭甩出车厢,当场死亡,乘车人王群峰、陈照军受伤,车辆受损。公安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王宏伟应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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