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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最长为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值得注意的是,当保证人和债务人没有就债务关系约定保证期间的,则保证期间会默认为主债务履行届满后起的6个月,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是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
一、保证期间最长是多久保证的保证期间,当事人是可以依法自由进行约定的。
另外,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
1、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5、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6、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债权人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保证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
有关共同保证期间的内涵,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进行明确的界定。就字面意义,存在两种理解:一种是指共同的保证期间,即所有保证人共同承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该保证期间具有唯一性;另外一种是指共同保证中的保证期间,即共同保证中所有客观存在的保证期间,由于保证人承诺的保证期间有时会出现不同,就此意义上的共同保证期间表现存在多样性的可能。
在我国对共同保证的认知中,学界采纳的是形式共同保证说。通说认为,数人对同一债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证即构成共同保证 .换言之,一类保证合同只需具备下列两个形式要件就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共同保证:1、保证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2、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为保证。但形式共同保证说的采用,在共同保证期间的司法认定中,面临多个保证期间的冲突与抉择适用的困境;是以共同保证中某一个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或所有的共同保证人均予以承诺的保证期间、或共同保证中最长的保证期间、...
导读:民法典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第34条又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但若对上述规定进行理性考量和深入分析,我们则会发现:该司法解释第34条,尤其是第36条的规定,明显缺乏法理依据及理性的思考,该规定不仅催生了法条间的不和谐因素,而且在实施中还可能会导致混乱,更为严重的是,在司法实务中极可能得出与之相反的结论,即“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中保证时效的冲突
一般保证下的保证期间时效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有迥然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依民法典第25条2款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
在社会实践生活中,连带保证是为了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对债权人进行的保证行为,具有一定的期限,那么连带保证期间起算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最新连带保证期间起算时间,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最新连带保证期间起算时间1、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5、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6、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
若是自己一下子欠下的债务过多二不能及时偿还清的话,可以选择在允许的条件下,与债权人协议进行分期履行还款。分期履行债务指的意思就是将债务分为几次来偿还。那么,分期履行债务保证期间起算到底是怎么样的呢?以下将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详细介绍。
一、分期履行债务保证期间起算1、主债务分期履行时保证期间应从每一期债务到期日分别起算。
2、主债务分期履行,各个时间的债务的保证期间将会按照各自的债务的到期时间来分别计算。
二、注意事项1、主债务是指附带有担保、抵押、质押等合同的债务,因这些债务是基于最先的债务订立的,比如因借款债务订立的抵押债务,那么最初的债务被称为主债务,担保、抵押、质押等产生的债务被称为从债务。
2、一般情况下,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的六个月内。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4、保证期限约定为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等内容的,视...
保 证 期 间 浅 析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巩旭峰 高原保证是担保的一种,其本意是对一事或债进行保证,用第三人的信用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强化债务人清偿特定债务的能力,以使特定债权能从第三人处得到受偿。保证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因此保证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性,其次,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与主合同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具有从合同的特性;再次,保证合同是以第三人的信用为债权人作保证,不同于其它的担保合同,具有保证合同的个性。探讨保证期间也应该从最基本的这三点出发:一、 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对于保证期间的性质,有除斥期间说和诉讼时效说两种观点。除斥期间说认为保证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与除斥期间相类似,因此应归类为除斥期间;诉讼时效说认为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行使请求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因此保证期间就应归类为诉讼时效。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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