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报废车补贴出台新规
-
北京黄标车报废补贴内容是什么
一、北京黄标车报废补贴规定
1、在规定时间内,报废国i国ⅱ机动车的车主,可获得相应的政府补助。根据北京市出台的报废高排放老旧车补贴方案,即日起至2017年底,报废国i国ⅱ小、微、轻型客货车的车主,可享受最低3000元最高12000元不等的经济补助
2、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加大对报废车辆后购置新车的车主奖励力度,建议奖励额度不低于政府补助标准。各汽车生产企业在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内公布的新车销售价格应为市场指导价格。
黄标车是新车定型时排放水平低于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的统称。黄标车排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的稳定性差,这些车辆由于尾气排放控制技术落后,尾气排放达不到欧1标准,排放量相当于新车的5至10倍。
黄标车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是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贴的事黄色环保标志,所以称为黄标车。
二、北京黄标车报废补贴范围
老旧机动车是指登记注册使用6年及以上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不含出租汽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黄标车)。
除以上条件外,满足以下条件任一即可:
1、淘汰老旧机动车车主;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经解体厂报废解体的老旧机动车可享受政府补助。有强制报废期限的车辆需提前一年及以上进行报废方可享受政府补助。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各级财政供养单位车辆的报废,不享受政府补助。出租汽车淘汰更新政府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老旧机动车报废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时间为准。
温馨提示:2015年起对转出车辆不再予以补助
2、淘汰老旧机动车并换购新车车主
报废老旧机动车的车主在更换新车时,其新车车型属于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公示车型的,以企业奖励凭证冲抵车款方式获得奖励。企业奖励车辆不包括摩托车及低速载货汽车。
三、无偿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首先不提倡好意同乘,在我国的判例上已经出现了驾驶员好意给人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他人损失的案例,而且这种判法已经成为了一类模式,即如果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的,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故意或者过错的,应当酌情赔偿受害者损失。例如:如果小客车甲和私家车乙相撞,造成乙车辆上的免费同乘人丙受伤的,如果事故责任是小客车甲引起的,同乘人丙按侵权追究甲的责任,要求甲赔偿。如果事故责任是私家车乙引起的,同乘人可以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尽管乙是免费给丙搭车的。通过这个例子,已经将损害的发生是由于驾驶者的过失造成的,能否作为驾驶者或所有人的免责事由解释清楚了,即免费不是免责的前提,作为车辆的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本身就负有谨慎义务要将他人平安送到目的地,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谨慎义务有无的标准。
四、车辆报废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第一步:带齐产权证、行驶证、车主身份证、银行卡 原件加复印件!
(保留原号:务必满三年)
第二步:到上海旧车回收中心办理报废申请!
第三部:三天后把车辆送到指定的拆车厂!
第四部:代理人或本人签字!
第五部:务必车主本人带着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并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取上牌单并办理补贴手续,再保留上牌单或者直接上牌!
-
嘉兴市出台《嘉兴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助实施办法》。昨天,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申请开始受理。据悉,按照“鼓励尽早淘汰、实施分类补助”的原则,我市鼓励黄标车提前以报废方式淘汰,政府将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车型、使用年限等给予适当补助,一车一补。
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助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淘汰的黄标车,同时还需具备两个条件:在市本级注册登记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申请淘汰报废的车辆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据介绍,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申请自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受理,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淘汰的符合补助条件的车辆,可申请补办手续申领财政资金补助。申请淘汰的黄标车将按照汽车类型、注册登记时间和申请报废淘汰时间等条件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助。同一车辆,在2014年申请淘汰的,全额享受补助标准;2015年1月至6月期间申请淘汰的,享受全额补助标准的70%;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申请淘汰的,享受全额补助标准的50%;2016年及以后淘汰的黄标车不再享受补贴。
黄标车的补贴标准是多少?根据补助政策,货车补助标准最高1.75万元,最低0.14万元;客车补助标准最高1.96万元,最低0.21万元;轿车补助标准最高1.4万元,最低0.56万元。具体补助标准根据车辆类型以及登记年限有所不同。
那么,如何办理黄标车淘汰手续?据介绍,市民首先要将报废车辆送往市本级黄标车淘汰报废和补助资金申请受理点,该受理点位于南湖区余新工业园区支路——嘉兴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然后,携带车主的个人身份证或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加盖公章)、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商务部门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等资料至受理点窗口,并填报《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进行办理。
根据国家四部委《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实施强制报废。
[page]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
今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广州将对符合条件提前报废黄标车的车主奖励5000元至3万元。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州市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实施方案》规定,车主只要到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就可以申请奖励,一个月内就能拿到钱。
此次出台的奖励标准,按照黄标车使用年限和不同车型设定,共分3个档次,对12类车型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奖励,最高奖励3万元,最低奖励5000元。奖励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为方便车主办理申领奖励手续,将依托现有报废汽车回收网点设立服务点,受理奖励申请。申请审核、资料流转和奖金发放工作全部安排在后台进行,申请人只需两次到服务点办理相关手续:第一次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第二次对通过审核的信息进行确认签字。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布。法律快车小编整理将为您整理。
提前报废的黄标车需满足以下7项条件,才可以享受奖励:
1.在广州市注册登记,且在奖励政策实施前已取得广州市环保部门核发的黄色环保标志。
2.车辆已按规定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手续。
3.与国家机动车报废标准规定的汽车使用年限相比,提前一年及一年以上报废,或者无使用年限限制的提前报废。
4.车辆在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注销登记。
[page]
5.车主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单位。
6.车辆为奖励标准所列车型。
7.纳入年票制范围的车辆已缴清年票通行费。
不能奖励的情况:
1.车辆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
2.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新规:车子能开一辈子?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该根据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达到一定行驶里程、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标准等情况的车辆实施报废。该规定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3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
新规最大改变是普遍延长机动车使用年限。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此外,新规根据车型不同新设定了最大行驶里程,其中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最大行驶里程为60万公里。
由于当前私家车数量庞大,私家车取消使用年限引发广泛关注,新规规定私家车以车况决定使用周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使用权益。居住在汾江南的车主潘先生表示,“我的车可以开一辈子了。”潘先生解释说,他购置的新车每年的行驶里程约1万公里,取消年限后,他的车预计可开六十年,等他90岁的时候还在公里数有效期内。
据了解,在1997年实施的汽车报废标准中,对于私家车的强制报废标准为期限10年,行驶10万公里。而在2000年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中,私家轿车的年限标准延长为15年,并可在通过检测的前提下进行延长。
-
报废车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民法
报废车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双方订立的报废车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之所以无效,就是因为此种行为与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因此,报废车交易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由于其违法性而应当受到法律处罚。
二、刑法
无论单位或个人,如果擅自经营报废车、情节严重者,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报废有三种途径:一是车主可开车上门报废;二是车主电话通知回收公司,由回收公司登门拖走报废车;三是交警查扣上路行驶的报废车后直接送往回收公司。当然,绝大多数是车主将车开上门报废的,以便很快地更换新车。
机动车报废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机动车报废业务流程:
交警支队车管办证大厅办理汽车报废业务流程:
1、车主带报废手续到办证大厅登记审核岗审核;
2、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收费,收车牌;
3、到档案管理岗领取盖好业务章的报废申请表。
办理汽车报废业务流程图:
领表申请--登记审核岗受理--机动车查验岗验车--缴交行驶证、车牌--交费--回收公司解体照像--机动车查验岗查验解体情况--业务领导岗审批--支队办公室盖章--注销机动车档案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国家规定不同种类、用途的机动车的强制报废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并办理相应的注销登记和按规定将报废车解体。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它们主要根据车辆类型、用途、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形,确定不同类型机动车的报废标准。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page]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 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page]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九条 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page]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age]
第二十八条 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军队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18-12-18 交通事故 收听:805
-
2018-12-04 交通事故 收听:5229
-
2018-11-29 交通事故 收听:1908
-
2019-02-18 阅读: 115
-
2019-02-17 阅读: 112
-
2019-02-17 阅读: 144
-
交通肇事逃逸罪承担责任2018-09-09 阅读:355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人条件2018-09-09 阅读:478
-
交通肇事致死怎么判刑2018-09-09 阅读:1,435
-
哪些行为不是交通肇事逃逸2018-09-09 阅读:173
- 广州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出台 阅读:2100
- 大庆市出台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政策 阅读:2369
- 高温补贴标准酝酿出台 阅读:1832
- 南宁:制订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阅读:2127
- 支持灾后重建 多项就业新政出台 阅读:1294
- 拆迁搬家补贴标准出台 阅读:1858
- 江西出台新政策 职业培训很给力 阅读:1967
- 杭州出台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阅读:2233
- 北京顺义全市率先出台政策奖励扶持商标 阅读:1522
- 建材下乡政策将出台 标准补贴方式尚无具体规定 阅读:2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