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赠与房产怎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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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在房产变更登记中,公证已经成了大家都会选择的保障自己权益的法律途径之一,那么房产赠与需要公证吗?很多人都有这个问题的困惑,接下来,将向您介绍关于房产赠与必须公证吗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房产赠与必须公证吗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正的联合通知》第三条规定,赠与房地产必须办理公证。
享有产权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房产,可以将房产赠与他人,并签订房产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因此,受赠人虽然约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是房屋作为不动产,只有在办理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产权才会发生转移。因此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此时受赠人并不能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通常情况下并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所以一经公证该赠与合同即生效,赠与人反悔的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房产赠与只有依法办理了登记才能转移房屋产权,所以只是经过了公证但是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受赠人只能依据合同法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得到房屋的产权。
二、赠与房产公证费用
1、签署确认书
与父母一起到房管局签署确认书,并带齐相关资料,如该物业的产权证或购买合同等;双方房地产赠与人同受赠人就无偿赠与协议,表明无偿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接受赠与是受赠人的真实意愿。另外,补充一点,在赠与业务当中,如果受赠人为未成年人,赠与人单方出具的赠与书亦有法律效力。
收费情况:签订委托书时至少要收齐工本杂费,其中包括测绘费,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50元,公证费每份200元,查册费100元。
2、评估
收费情况:评估费是该物业的评估价的5‰,但每宗至少要收取1000元。由于是赠与业务,评估价通常会较市价低。
3、办理赠与公证
收费情况:赠与公证费是评估价的2%。
4、缴纳税费
收费情况:到房管局办理赠与登记,这个环节的收费比较复杂,到了房管局之后,会对该物业再重新作出评估,其中包括契税为房管局的评估价的3%;印花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0.5%;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为每宗80元(每多一位受赠人,则加10元)。
三、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1、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的成立,不仅要有赠与人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形式,还要有对方接受赠与的表示。
2、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赠与人将自己的房产给予受赠人是无代价的。
3、赠与是实际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双方的法律行为,但仅赠与人表示赠与和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还不行,只有赠与人将自己房产交给受赠人,受赠人实际接受后,赠与合同才能生效。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房产赠与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房产赠与需要公证吗?答案是必须的,但进行了登记才使得赠与完成。关于房产赠与必须公证吗,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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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流通的形式包括买卖、转让、赠与等,每一种流转方式都有不同的规定。房产赠与一般是发生在亲属之间的,如果要对房产赠与办理公证手续的,那么房产赠与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房产赠与公证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
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1)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2)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3)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三)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
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但主办公证员承办的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
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1)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2)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3)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6)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4、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四)期限、拒绝和复议
1、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3、公证处或它的同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4、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到哪申请赠与公证
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共同向一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赠与合同签订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办理赠与书、受赠书公证的,分别由赠与人、受赠人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赠与书、受赠书签订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如赠与的财产为不动产,也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三、办理赠与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申办赠与公证,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如亲自到场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公证员上门为其办理。
(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可单方撤销赠与。
(三)赠与财产如为共同共有(如夫妻共有财产),需共有人(如夫妻双方)共同赠与。
(四)赠与财产如为不动产或其他依法应当进行登记的财产,办理赠与公证后,还应当到相应的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房产赠与公证的程序的相关内容。综上,房产赠与公证的程序包括赠送人和受赠人之间签订赠与合同,然后携带好赠与合同、身份证明等资料前往公证处公正就可以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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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赠与房产,在赠与成功之前为了确保安全性,是需要做一些公证的。那么,这个时候了解公证的手续流程就显得非常之重要了,因为它可以帮你极大的提高办事效率和安全性。那么,如何办理房产赠与的公证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就带你了解与它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如何办理房产赠与的公证
1.首先是申请以及受理
向公证处提出合法的公证申请,然后填写公证的申请表,并提供相对应的身份证件以及所需公证的文书(合同、遗嘱等)、还有与公证的具体事项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以及其他证明等等材料。(具体的情况请向办理公证处咨询)
2.然后审查
公证处在接受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在出具公证以前,会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一系列的调查核实工作。
3.出证以及送达
公证处按照审查的结果,对满足条件需求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4.拒绝以及复议
对不真实以及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会拒绝公证;
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办理赠与公证的申情人应该提交下列的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一本;
3、赠与物的清单和所有权的证明,比如房产证和存单等;
4、赠与物是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房产证赠与公证注意事项:
1.赠与人为公民的,赠与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 赠与标的物为共同财产或夫妻共有应共同办理。
3. 赠与标的物应产权清楚、无争议、无抵押、留置、担保等情况。
4. 赠与行为应是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能有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
公证是为了更好的继承,为了避免与他人的财产纠纷。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如何办理房产赠与的公证。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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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的交易取得方式有多种,买卖,租赁,赠与等等,每种方式都有自己的特点,但是房屋交易都是需要出具相关费用的,对于房产赠与大多人会选择公证,办理房产赠与公证费用要多少?如何办理房产赠与公证?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办理房产赠与公证费用要多少
房产赠予的公证费用是接受房产赠予时所获得的利益的百分之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等的公证费用是继承遗嘱或者接受赠予所获得的利益的 2% ,但最低的公证费用是200元。要注意的是,公证的费用是由地方政府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所以各地区的关于赠予的收费标准可能有所出入。以上答案仅供您参考,至于具体的数额您还要查询一下当地的地方政府部门规章制度,关于赠予公证费用方面的规定。或者您也可以到公证处,向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咨询一下,这个方法能更为快捷便利,准确地让您知道答案。
二、如何办理房产赠与公证
1、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 赠与书;
(3) 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 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
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
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1) 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 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 赠与的理由;
(4) 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座落地点;
(5) 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 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办理房产赠与公证费用要多少”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知道房产赠予的公正费用是接受房产赠予时所获得的利益的百分之二。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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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房产是一件十分重要的商品,甚至于是在结婚时女方的第一要求就是有车有房。但是很多时候大家毕竟都才进入社会没多久是没有资本买房的。今天为大家带来申请赠与房产公证要哪些材料的相关内容。
一、申请赠与房产公证要哪些材料
1、赠与人身份证、户口;
注意:赠与人已婚的,夫妻双方要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未婚的,要带身份证、户口、单身证明。
2、受赠人带身份证、户口,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
3、房屋产权证、土地证;
4、赠与合同(可以由公证处代书);
5、赠与双方本人到公证处;
6、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房产公证作用
将公证纳入房产管理活动体系,使公证成为房产交易的必经程序,对房产市场的培育和房产交易活动的健康发展及交易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促进和保障的作用。
(一)公证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该行为确系行为人所为;二是行为人所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房产交易中,交易人亲自实施交易行为基本上没有问题,即使出现问题也容易被发现和纠正;问题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为基于其对交易物的错误认识所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和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属可撤销民事行为。据此,房产交易中购房人基于房产商不真实的宣传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受让人因对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均不为真实意思表示。而此类情况在目前房产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于大多当事人对法律不熟悉,误以为自己已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就无法改变既成的事实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交易行为的情况还不多。随着社会法律知识的进一步普及和律师业务的进一步拓展,这方面的诉讼必将大量增加。而房产交易如经公证,通过公证机构严格、详细的询问、告知、审查程序和证据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诚实、详尽地交流相关情况,全面、具体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能有效地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二)公证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房产交易涉及的法律较多,其行为不仅为专门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范,同时也为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调整。确保房产交易行为合法,难度最大的是保证交易行为不与任何法律规定相抵触。而绝大多数交易人不可能具有这样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证作为房产交易的必经程序,让具有全面掌握并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能力的专业法律人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可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三、房产公证流程
第一步:当事人准备材料。
应携带以下资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关键提示: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
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关键提示: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
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
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关键提示:至此,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申请赠与房产公证要哪些材料的全部内容。房产的重要性也就导致了房产公证的重要性,毕竟公证是保证房产的合法性与正规性的合理步骤。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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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于自己的所属物品有处理的权力,如果我们愿意,可以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但是房产赠与的时候,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矛盾纠纷,可以进行房产公证,接下来一起学习一下,房产赠与公证效力怎么认定?
一、房产赠与公证效力怎么认定
1、赠与是一种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对方当事人所有,对方当事人也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给予财产的一方叫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叫受赠人。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同时也是实践性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赠与除了赠与人有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他人所有的意思表示,他人有同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外,还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赠与中,第一步是赠与关系,第二步才是实物交付,赠与人表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这一意思表示是首要的,是前提条件,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进行实物交付,否则,无赠与人、受赠人的意思表示,或仅有赠与人的赠与表示而无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表示,赠与人要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人也就无从谈起。一言以蔽之,赠与的双方法律行为特征相对其实践性法律行为特征来说是前提、是基础,决定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方式的因素,是赠与的双方法律行为特征而不是实践性法律行为特征。
2、根据我国《契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赠与人虽未把房屋实际交付受赠人使用、营业,但有赠与协议,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认为房屋产权已经转移,赠与已经成立,这就说明,在其他条件合乎规定的情况下,房屋交付与否,并不影响赠与行为的成立,换句话说,赠与的实践性法律行为特征对于房产赠与行为成立与否并不起决定作用。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房产赠与行为的成立,一般情况下,以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为准;特殊情况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也应有书面赠与合同,并实际交付房屋,赠与方算成立。据此,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书面赠与合同是房产赠与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与此相适应,公证处在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时应采取证明赠与合同的真实、合法的方式。
4、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房产赠与公证采取证明房产赠与人单方制成的赠与书的真实、合法的公证方式,而不管受赠人有无接受赠与的表示,那么,在房产受赠人不同意接受赠与的情况下,原来的赠与公证也就没有必要,赠与公证书也就失去实际意义。
二、房屋赠与公证书的时效时间:
房屋赠与公证书的时效,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当地公证部门的法律规定。
1、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业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
3、房产赠予的公证书,如赠与人和被赠与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赠与人人拒不履行时,被赠与人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
通过法律快车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了房产赠与公证效力怎么认定?相关法律规定,公证处在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时应该采取赠与合同的真实合法的方式。只有进行了房产过户手续以及公证才能够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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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做什么事情都有可能是头脑一时冲动所做出的决定。那么这事如果结果不是自己所想的,是否可以反悔呢?也许听起来十分的可笑,但是在法律上却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办理房产赠与公证后反悔了怎么办?
一、办理房产赠与公证后反悔了怎么办
房屋赠与是必须以过户作为财产转移的。一般的赠与协议对方可以反悔,但是进行过公证的不可以。因此男方不能反悔,女方随时可以敦促男方把房子过户给他。
如果公正内容有误,可以提交材料,申请公证处复核,并予以更改或撤销。
二、房屋赠与公证手续如何办理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二)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 赠与书;
3. 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 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 房产赠与合同公证需要注意什么
(一) 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不同于有偿的转让行为;
(二) 赠与后变更产权登记的税费与继承后变更的标准不同,办理前应向房管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咨询;
(三) 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一般不能撤销。《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了受赠人可以进行撤销的几种情况: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陈主任特别提醒,办理赠与必须慎重。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办理房产赠与公证后反悔了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人是善变的动物。上一秒做出的决定说不定下一秒就会后悔。毕竟决定受到了情绪,实际等各种原因的影响。有些时候决定也不够理性不够正确,就不太符合当事人的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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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很少有人会遇到赠与房产的情况,房屋赠与的当事人须要提交房屋权证、赠与合同等一些书面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屋产权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赠与房产需要公证吗?具体就看下面为大家带来房产赠与公证有效期为多长时间的详细内容吧。
一、房产赠与公证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8月21日,市房管局、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房地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和规范公证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9月1号后,我市房产公证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
一般情况下,房产交易需要去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房屋遗赠、卖方或买方一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这时需要公证部门对房屋产权转移进行公证,并出示公证书,证明房屋产权转移的有效性、法律性。
近年来芜湖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涉及到房屋产权转移的各种情况也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使房产公证的公信力受到质疑。为充分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和监督职能作用,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和百姓权益,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和芜湖市司法局联合下发《通知》,规范房产公证活动和房产市场秩序。
《通知》明确强调了房产管理部门和公证机构在房产公证活动中的职责和要求,对房产交易中应当办理公证和可以办理公证的情况做了详尽的规定;《通知》还针对当前不法分子在涉房公证中的欺诈行为制定了相应对策,特别对房产公证书的效力期做了限制:凡委托他人代办转移登记的,受托人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内的三个月内办理,逾期不得代办 。
同时,该《通知》还将公证书的实质审查效力和执行效力引入房产管理中,确认了当事人处分房产登记的程序权利和处分房产实体权利的公证文书在房产登记中的执行力。其次,《通知》明确表示公证处应以公证证明活动为主轴,加强延伸服务,加强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提高公证质量。
记者就《通知》相关内容咨询了两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市民,涉及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下列事项应当办理公证。
一、房屋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医嘱继承)、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遗产分割协议;二、房产赠与的当事人单方登记提交的房产赠与合同或房产赠与书;三、自然人处分房屋产权,委托他人代办房地产权属登记;四、处分房地产权属中文译本与外文译本相符;五、产权人为办理抵押登记发表抵押声明;六、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办理公证的事项。
二、赠与合同的定义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时,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不过,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在实际交付赠与的财产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赠与形式,即遗赠。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赠与的一种特殊形式,接受赠与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
三、房屋赠与手续的几个步骤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按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二)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
(三)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房产赠与公证有效期为多长时间的全部,看完本文你是否都了解关于房产赠与的相关知识呢?赠与房产还有一项是土地出让金,则按所受赠物业的房产性质而定,如部分没有交纳出让金的房改房则要赠与人补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赠与房产是房改房性质的,则经过此赠与手续之后,就改变了其性质,转为商品房。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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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有些时候的决定受到了情绪、实际情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就是做出的决定不够理性,最后出现的结果十分让人不满。于是就会出现撤销的情况。那么关于房产赠与公证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房产赠与公证撤销怎么办理?
一、房产赠与公证撤销怎么办理
撤销公证赠与的程序
单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订立遗嘱、放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免除债务、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皆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但是赠与行为为双方法律行为。经过公证的赠与需要双方重新公证方可撤销,或者出现法定撤销的事由,可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撤销。
赠与是社会交换的一种方式,赠与的撤销权有两种:(1)任意撤销,即在转移赠与财产前,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2)法定撤销权,即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后,也就是《合同法》192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具有其中任何一种情形,赠与人都可以撤销赠与。本案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同时本案赠与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出现了法定的撤销权所规定的情形,因此赠与人应当履行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
二、公证的经过
1.首先是申请以及受理
向公证处提出合法的公证申请,然后填写公证的申请表,并提供相对应的身份证件以及所需公证的文书(合同、遗嘱等)、还有与公证的具体事项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以及其他证明等等材料。(具体的情况请向办理公证处咨询)
2.然后审查
公证处在接受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在出具公证以前,会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一系列的调查核实工作。
3.出证以及送达
公证处按照审查的结果,对满足条件需求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4.拒绝以及复议
对不真实以及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会拒绝公证;
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房产证赠与公证注意事项
1.赠与人为公民的,赠与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 赠与标的物为共同财产或夫妻共有应共同办理。
3. 赠与标的物应产权清楚、无争议、无抵押、留置、担保等情况。
4. 赠与行为应是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能有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房产赠与公证撤销怎么办理的相关内容。毕竟,法律是会考虑到现实实际的,我国注重人性化,法律也有人性化的一面。是维护人们合法的切身利益。所以关于房产赠与公证撤销,只要遵守相关程序就可以办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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