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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6 15:15:22 0人浏览

导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人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其相似的危险方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罪行的认定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是故意以危险的方法侵犯不特定数人群的权益等。罪行的量刑标准,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予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损失重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一、概念及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本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

  • 应这样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二)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三)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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