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买卖需知
导读:
共有房屋买卖需知
共有房屋,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对于一幢在实物上未作区分的房屋拥有一个所有权。
共有分为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份额的按份共有和共有人不可自由处分其份额的共同共有。不同的共有形式的房屋的处分条件有所不同。
对共有房屋买卖的理解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房屋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能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不得分割共有房屋。
但如果是按份共有,各共有人已经明确了共有的份额,则各共有人可在一定限制范围内处分其份额,当然,这里的份额不是实物上的份额,而应当理解为价值上的份额。
2?共有房屋的买卖,因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又有不同。
按份共有的房屋在大多数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出卖,只是共有人相对于其他购买人享有优先买受权。
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出卖则需经过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方可进行,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当然,第三人善意、有偿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则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由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人予以赔偿。
【相关依据】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1217]
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0705]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page]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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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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