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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处理方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7 04:43:24 人浏览

导读:

中国城市化的进程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区改造,各个大城市的房屋拆迁项目日益增多。对广大居民来说,房屋动迁不仅使居住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老房换新房,小房换大房,还可以获得一笔数目不菲的动迁安置补偿费用。然而,如何分割该项费用的矛盾也随

  房屋拆迁补偿处理方法

  中国城市化的进程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区改造,各个大城市的房屋拆迁项目日益增多。对广大居民来说,房屋动迁不仅使居住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老房换新房,小房换大房,还可以获得一笔数目不菲的动迁安置补偿费用。然而,如何分割该项费用的矛盾也随之凸显出来。处理这类纠纷,应区分两种不同的动迁情形。

  一是动迁房屋是公房的情形。按照公房管理以及动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公房动迁安置首先要确定应安置人口。公房动迁的应安置人口一般为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房凭证中所载明的人。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实际操作中,承租人作为被拆迁房屋居住权代表,按照法律规定与动拆迁单位签订《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需要指出的是,公房的动拆迁安置补偿是对承租人和同住人居住权利的补偿,承租人和同住人在动迁款分割中的地位基本等同;承租人有代表同住人签订协议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同住人对取得安置房屋的产权或货币安置款份额权利的丧失,承租人更不具有高于同住人的特权,不能依其意愿随意分割安置补偿款或房屋。具体分割安置补偿款或房屋时,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承租人或同住人老、病、残、困等多方面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二是动迁房屋是私房(即居民个人名下的产权房)的情形。相对公房动迁而言,这种情形较为简单明晰。对私房的动迁,一般以产权人为应安置人口,实际居住在房屋中的人员应由产权人负责安置。产权人之间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如房屋产权系按份共有,拆迁补偿款原则上亦按各产权人享有的产权份额进行分割;如房屋产权系共同共有,动迁补偿款的分割则以等分为原则,再综合考虑各产权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并应体现对有特殊困难的产权人的关心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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